《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67号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10-09 10:4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67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源涌饮品店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违法事实 | 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包菜酸”是当事人从柳州市柳南区香姐酱菜经营部购进处购进,辣椒粉是从“黔辣欢商行”购进,“甘宝甜蜜素”是从“柳州市康达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这批“包菜”买回来后在我店进行清洗、切块、加入“辣椒粉”和“甜蜜素”,腌制2-3天后销售。当事人能提供“包菜”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甜蜜素”的进货票据,无法提供“包菜”的进货票据、“甜蜜素”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辣椒粉”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也无法提供“包菜”、“甜蜜素”、“辣椒粉”的合格证明材料。据当事人陈述,该批次“包菜酸”当日制作完成共2公斤,销售定价为20.05元/公斤。抽检人员通过网络抽检方式,购走了全部2公斤“包菜酸”,销售额为20.05×2=40.10元,即本案货值金额为40.10元。因涉案“包菜酸”为当事人自行制作销售,无法准确计算其制作成本,故以本案查实的销售金额计算,违法所得为40.10元。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餐饮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应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当事人在1年内再次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属于该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从重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违法情节,以及其同时存在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无证据证明该行为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的实际情况,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5LKDPRX4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唐利军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4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30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9-30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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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67号
发布日期:2026-10-09 10:45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67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源涌饮品店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违法事实 | 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包菜酸”是当事人从柳州市柳南区香姐酱菜经营部购进处购进,辣椒粉是从“黔辣欢商行”购进,“甘宝甜蜜素”是从“柳州市康达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这批“包菜”买回来后在我店进行清洗、切块、加入“辣椒粉”和“甜蜜素”,腌制2-3天后销售。当事人能提供“包菜”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甜蜜素”的进货票据,无法提供“包菜”的进货票据、“甜蜜素”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辣椒粉”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也无法提供“包菜”、“甜蜜素”、“辣椒粉”的合格证明材料。据当事人陈述,该批次“包菜酸”当日制作完成共2公斤,销售定价为20.05元/公斤。抽检人员通过网络抽检方式,购走了全部2公斤“包菜酸”,销售额为20.05×2=40.10元,即本案货值金额为40.10元。因涉案“包菜酸”为当事人自行制作销售,无法准确计算其制作成本,故以本案查实的销售金额计算,违法所得为40.10元。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餐饮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应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当事人在1年内再次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属于该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从重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违法情节,以及其同时存在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无证据证明该行为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的实际情况,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5LKDPRX4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唐利军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4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30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9-30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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