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36号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6-25 11: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3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瑾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作为小餐饮单位,其店内经营简单制作的热食类食品。当事人经营美团网店“杨福记麻辣烫(彰泰城店)”菜单上有“龙虾球 3个 ¥4.88”的宣传内容。其制作原材料为“鸿津牌龙虾风味球”,外包装标签信息为:品名:龙虾风味球,配料:鱼糜(鱼肉、白砂糖、三聚磷酸钠)、水、淀粉、大豆分离蛋白、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蒜头、白砂糖、味精、食用盐、植物油、虾味粉(虾、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香辛料、食用香精香料、三聚磷酸钠、辣椒红,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44060600650,主料含量占产品净含量百分数:肉含量≥55%;产品类别:速冻调制食品肉糜类制品(非即食生制品);净含量:2.5千克;贮藏方法:-18℃下冷冻贮存;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44060600650;产品执行标准号:SB/T10379;生产商:佛山市顺德区津津食品有限公司。上述食品中不含龙虾肉成分。 当事人可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资质、送货单据和生产厂家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显示涉案食品来源正规,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但当事人向消费者销售的商品名称为“龙虾球”,实际主要成分为鱼肉,未含龙虾肉成分,其商品名称与实际成分不符,构成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统计“龙虾球”的总销售数量及金额,结合在案证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其通过美团平台售出该商品共计2单(含举报人所购1单)。本案货值金额以实际收取的菜品货款认定为9.76元,违法所得以获利认定为7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我局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E9UMQL11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元整(¥7.00); 2.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元整(¥21.00);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002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7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6-25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36号
  发布日期:2026-06-25 11:10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3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瑾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作为小餐饮单位,其店内经营简单制作的热食类食品。当事人经营美团网店“杨福记麻辣烫(彰泰城店)”菜单上有“龙虾球 3个 ¥4.88”的宣传内容。其制作原材料为“鸿津牌龙虾风味球”,外包装标签信息为:品名:龙虾风味球,配料:鱼糜(鱼肉、白砂糖、三聚磷酸钠)、水、淀粉、大豆分离蛋白、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蒜头、白砂糖、味精、食用盐、植物油、虾味粉(虾、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香辛料、食用香精香料、三聚磷酸钠、辣椒红,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44060600650,主料含量占产品净含量百分数:肉含量≥55%;产品类别:速冻调制食品肉糜类制品(非即食生制品);净含量:2.5千克;贮藏方法:-18℃下冷冻贮存;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44060600650;产品执行标准号:SB/T10379;生产商:佛山市顺德区津津食品有限公司。上述食品中不含龙虾肉成分。 当事人可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资质、送货单据和生产厂家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显示涉案食品来源正规,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但当事人向消费者销售的商品名称为“龙虾球”,实际主要成分为鱼肉,未含龙虾肉成分,其商品名称与实际成分不符,构成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统计“龙虾球”的总销售数量及金额,结合在案证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其通过美团平台售出该商品共计2单(含举报人所购1单)。本案货值金额以实际收取的菜品货款认定为9.76元,违法所得以获利认定为7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我局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E9UMQL11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元整(¥7.00); 2.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元整(¥21.00);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002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7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6-25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柳州市城中区发展和改革局承办

网站信箱:czqgxj@126.com

桂公网安备:45020202000127号

备案号:桂ICP备:12003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