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47号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8-06 16: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4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林晓莲(自然人)
处罚类别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属于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林晓莲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型号:ACS-30Kg);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12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05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47号
  发布日期:2026-08-06 16:20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4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林晓莲(自然人)
处罚类别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属于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林晓莲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型号:ACS-30Kg);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12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05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柳州市城中区发展和改革局承办

网站信箱:czqgxj@126.com

桂公网安备:45020202000127号

备案号:桂ICP备:12003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