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52号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8-31 07:5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5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刘秋餐饮服务店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事实     2026年5月6日,我局收到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51450200002026050600000037),反映“天天美食(学院路店)”收取米饭、餐位费和纸巾费存在不明码标价的情况。2026年5月15日,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事项对当事人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供消费者点菜的菜单上没有明显标注米饭、餐具及纸巾的费用,但在其店内张贴有一张旧的价格收费公示牌,该价格公示牌公示有米饭12元/古,餐具2元/套,纸巾2元/包。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消费凭证显示,投诉人在当事人店内消费的纸巾收费为3元/包,存在每包纸巾多收1元情形。现场查实当事人留存的顾客消费单据为8单,其中7单顾客消费单据显示纸巾均按3元/包的标准收取。经询问,当事人负责人刘女士陈述:原销售纸巾规格较小且纸张数量较少,其按价格公示牌公示的2元/包标准进行收费;2026年4月底,当事人更换了纸巾品类,因进购成本上升,遂将售价调整为3元/包,但调价后,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对调整后的价格进行公示,亦未在交易过程中向顾客说明价格变动原因。经现场核查,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2026年6月4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以投诉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认定事实如下:一、投诉人提供的消费凭证显示,其消费单据中纸巾标注单价为3元/包,较现场价格公示牌标注的2元/包更高,共计多收价款1元。二、执法人员于5月15日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留存的顾客消费凭证共8单,其中7单的纸巾均按3元/包标准收取;对应消费日期分别为5月14日6单、5月13日1单,每单各消费1包纸巾,单价均超出公示价格1元,每单多收价款1元。当事人称未留存其他日期的消费单据,无法向本局提供。三、经调查,本案共有8份消费凭证显示纸巾按3元/包收取,超出现场公示牌标注的2元/包,存在每包多收1元价款的情形,违法所得共计8元。
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CQ2T8L5F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刘小敏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8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31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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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52号
  发布日期:2026-08-31 07:55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5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刘秋餐饮服务店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事实     2026年5月6日,我局收到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51450200002026050600000037),反映“天天美食(学院路店)”收取米饭、餐位费和纸巾费存在不明码标价的情况。2026年5月15日,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事项对当事人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供消费者点菜的菜单上没有明显标注米饭、餐具及纸巾的费用,但在其店内张贴有一张旧的价格收费公示牌,该价格公示牌公示有米饭12元/古,餐具2元/套,纸巾2元/包。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消费凭证显示,投诉人在当事人店内消费的纸巾收费为3元/包,存在每包纸巾多收1元情形。现场查实当事人留存的顾客消费单据为8单,其中7单顾客消费单据显示纸巾均按3元/包的标准收取。经询问,当事人负责人刘女士陈述:原销售纸巾规格较小且纸张数量较少,其按价格公示牌公示的2元/包标准进行收费;2026年4月底,当事人更换了纸巾品类,因进购成本上升,遂将售价调整为3元/包,但调价后,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对调整后的价格进行公示,亦未在交易过程中向顾客说明价格变动原因。经现场核查,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2026年6月4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以投诉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认定事实如下:一、投诉人提供的消费凭证显示,其消费单据中纸巾标注单价为3元/包,较现场价格公示牌标注的2元/包更高,共计多收价款1元。二、执法人员于5月15日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留存的顾客消费凭证共8单,其中7单的纸巾均按3元/包标准收取;对应消费日期分别为5月14日6单、5月13日1单,每单各消费1包纸巾,单价均超出公示价格1元,每单多收价款1元。当事人称未留存其他日期的消费单据,无法向本局提供。三、经调查,本案共有8份消费凭证显示纸巾按3元/包收取,超出现场公示牌标注的2元/包,存在每包多收1元价款的情形,违法所得共计8元。
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CQ2T8L5F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刘小敏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8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31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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