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54号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9-01 07:5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5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鲜确鲜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事实     柳州市城中区鲜确鲜水果店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比较低,至案件调查终结,无证据表明造成了食品安全危害后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中减轻处罚情形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行政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E2CRX97B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杨秋桂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贰圆捌角陆分(¥52.86); 3.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伍拾贰圆捌角陆分(¥1052.86),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5286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01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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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54号
  发布日期:2026-09-01 07:55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5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鲜确鲜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事实     柳州市城中区鲜确鲜水果店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比较低,至案件调查终结,无证据表明造成了食品安全危害后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中减轻处罚情形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行政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E2CRX97B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杨秋桂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贰圆捌角陆分(¥52.86); 3.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伍拾贰圆捌角陆分(¥1052.86),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5286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01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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