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53号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8-31 11: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5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蕙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处罚类别     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本局对当事人《小餐饮登记证》(登记证号:GXCY0205202513)信息的核查情况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当事人经营场所:“柳州市八一路西一巷8号福柳新都24栋3单元1-1”门口右边墙上张贴有“峥州包子·小吃·福鼎肉片”字样,左边墙上张贴有“蒸包侠·小笼包·撒汤·烧饼卷肉”字样。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1日登记设立了柳州沙威玛餐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50202MAE5YH5R1A),并于2025年10月21日获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502020138356),经营者:莫安琪,主要制售主要制售肉筋卷饼、面筋、热狗肠等热食类食品,经营场所内无就餐区,通过外卖形式销售,外卖店名称为“ 蒸包侠·小笼包·撒汤·烧饼卷肉 ”。该外卖网络餐饮店公示有营业执照:柳州沙威玛餐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50202MAE5YH5R1A,并公示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柳州沙威玛餐饮有限公司 (许可证编号:JY24502020138356) ,公示的证照真实有效。 后为了扩大订单量,经营者莫安琪于2025年03月28日用该经营场所向本局申请登记设立了新的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信息:柳州市城中区蕙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2MAEFQJLE8C。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经营场所一许可”原则,仅申请食品经营管理类的食品经营者除外。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无法重复办理新的许可。为开设新的网店,当事人花费800元委托“办理人员”取得名称为:“柳州市城中区蕙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的《小餐饮登记证》(登记证号:GXCY0205202513),“办理人员”帮助当事人开设淘宝闪购网络餐饮店:“徐州肉筋卷饼王之王(广西柳州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该网络餐饮店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为:“名称:柳州市城中区蕙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莫安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2MAEFQJLE8C,注册日期:2025年03月28日,经营场所:柳州市八一路西一巷8号福柳新都24栋3单元1-1”;公示的《小餐饮登记证》信息为:“字号名称:柳州市城中区蕙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莫安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2MAEFQJLE8C,经营地址:柳州市八一路西一巷8号福柳新都24栋3单元1-1,登记证号:GXCY0205202513,业态类别:小餐馆,发证机关: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效期至2027年03月28日”。 经查询“广西市场监管准入一体化平台(审批端)”食品许可办件、广西区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均未检索到“柳州市城中区蕙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对应的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当事人所持的登记证号为:“GXCY0205202513”的《小餐饮登记证》系伪造的证件。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并查验其委托代办的《小餐饮登记证》是否为合法的证件,当事人未认真核实查验即将该伪造的证件上传公示,行为本质构成伪造《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据当事人经营者莫安琪陈述:美团外卖网络餐饮店:“蒸包侠·小笼包·撒汤·烧饼卷肉”的食品加工场所和出餐场所与和淘宝闪购网络餐饮店:“徐州肉筋卷饼王之王(广西柳州店)”的食品加工场所和出餐场所一致。 经查“徐州肉筋卷饼王之王(广西柳州店)”的淘宝闪购平台销售数据,2025年10月账单收入为1614.44元、2025年11月账单收入为1261.68元、2025年12月账单收入为674.89元,2026年1月账单收入为732.93元、2月账单收入为1047.29元、3月份账单收入为1164.57元、4月份账单904.66元 ,收入合计:7400.46元。未查询到该网络餐饮店2025年10月之前的数据。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以查实的当事人使用伪造的《小餐饮登记证》开设网络餐饮店的营业收入计为7400.46元。 因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伪造《小餐饮登记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三)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5月6日向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送达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小餐饮经营活动不得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八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八)伪造、变造、租用、借用、冒用登记证、产品包装、标签标识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规定,属于使用伪造的《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餐饮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已经于2026年5月19日注销营业执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最终由经营者承担。营业执照注销仅代表经营资格终止,不免除经营者对其经营期间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莫安琪作为原经营者,为个人经营,是本案适格的被处罚主体,因此应当对该当事人的原经营者莫安琪依法予以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EFQJLE8C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莫安琪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31
处罚有效期     2027-08-31
公示截止期     202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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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53号
  发布日期:2026-08-31 11:15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5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蕙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处罚类别     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本局对当事人《小餐饮登记证》(登记证号:GXCY0205202513)信息的核查情况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当事人经营场所:“柳州市八一路西一巷8号福柳新都24栋3单元1-1”门口右边墙上张贴有“峥州包子·小吃·福鼎肉片”字样,左边墙上张贴有“蒸包侠·小笼包·撒汤·烧饼卷肉”字样。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1日登记设立了柳州沙威玛餐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50202MAE5YH5R1A),并于2025年10月21日获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502020138356),经营者:莫安琪,主要制售主要制售肉筋卷饼、面筋、热狗肠等热食类食品,经营场所内无就餐区,通过外卖形式销售,外卖店名称为“ 蒸包侠·小笼包·撒汤·烧饼卷肉 ”。该外卖网络餐饮店公示有营业执照:柳州沙威玛餐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50202MAE5YH5R1A,并公示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柳州沙威玛餐饮有限公司 (许可证编号:JY24502020138356) ,公示的证照真实有效。 后为了扩大订单量,经营者莫安琪于2025年03月28日用该经营场所向本局申请登记设立了新的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信息:柳州市城中区蕙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2MAEFQJLE8C。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经营场所一许可”原则,仅申请食品经营管理类的食品经营者除外。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无法重复办理新的许可。为开设新的网店,当事人花费800元委托“办理人员”取得名称为:“柳州市城中区蕙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的《小餐饮登记证》(登记证号:GXCY0205202513),“办理人员”帮助当事人开设淘宝闪购网络餐饮店:“徐州肉筋卷饼王之王(广西柳州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该网络餐饮店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为:“名称:柳州市城中区蕙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莫安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2MAEFQJLE8C,注册日期:2025年03月28日,经营场所:柳州市八一路西一巷8号福柳新都24栋3单元1-1”;公示的《小餐饮登记证》信息为:“字号名称:柳州市城中区蕙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莫安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2MAEFQJLE8C,经营地址:柳州市八一路西一巷8号福柳新都24栋3单元1-1,登记证号:GXCY0205202513,业态类别:小餐馆,发证机关: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效期至2027年03月28日”。 经查询“广西市场监管准入一体化平台(审批端)”食品许可办件、广西区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均未检索到“柳州市城中区蕙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对应的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当事人所持的登记证号为:“GXCY0205202513”的《小餐饮登记证》系伪造的证件。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并查验其委托代办的《小餐饮登记证》是否为合法的证件,当事人未认真核实查验即将该伪造的证件上传公示,行为本质构成伪造《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据当事人经营者莫安琪陈述:美团外卖网络餐饮店:“蒸包侠·小笼包·撒汤·烧饼卷肉”的食品加工场所和出餐场所与和淘宝闪购网络餐饮店:“徐州肉筋卷饼王之王(广西柳州店)”的食品加工场所和出餐场所一致。 经查“徐州肉筋卷饼王之王(广西柳州店)”的淘宝闪购平台销售数据,2025年10月账单收入为1614.44元、2025年11月账单收入为1261.68元、2025年12月账单收入为674.89元,2026年1月账单收入为732.93元、2月账单收入为1047.29元、3月份账单收入为1164.57元、4月份账单904.66元 ,收入合计:7400.46元。未查询到该网络餐饮店2025年10月之前的数据。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以查实的当事人使用伪造的《小餐饮登记证》开设网络餐饮店的营业收入计为7400.46元。 因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伪造《小餐饮登记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三)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5月6日向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送达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小餐饮经营活动不得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八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八)伪造、变造、租用、借用、冒用登记证、产品包装、标签标识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规定,属于使用伪造的《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餐饮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已经于2026年5月19日注销营业执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最终由经营者承担。营业执照注销仅代表经营资格终止,不免除经营者对其经营期间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莫安琪作为原经营者,为个人经营,是本案适格的被处罚主体,因此应当对该当事人的原经营者莫安琪依法予以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EFQJLE8C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莫安琪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31
处罚有效期     2027-08-31
公示截止期     202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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