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51号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8-28 11:1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51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西家正明源餐饮有限公司柳州东环学院分公司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事实 | 广西家正明源餐饮有限公司柳州东环学院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发了17名人员身体不适,部分人员就医,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管局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当事人第一时间停止涉事餐品供应,有效遏制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同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各类台账资料,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处罚情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七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幅度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贰元玖角贰分(¥112.92)(已扣除当事人依法退赔的款项); 3.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柒万零壹佰壹拾贰元玖角贰分(¥70112.92),上缴国库。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2MAA7G3YL5D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张艳玲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贰元玖角贰分(¥112.92)(已扣除当事人依法退赔的款项); 3.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7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11292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28 |
| 处罚有效期 | |
| 公示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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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51号
发布日期:2026-08-28 11:15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51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西家正明源餐饮有限公司柳州东环学院分公司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事实 | 广西家正明源餐饮有限公司柳州东环学院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发了17名人员身体不适,部分人员就医,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管局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当事人第一时间停止涉事餐品供应,有效遏制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同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各类台账资料,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处罚情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七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幅度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贰元玖角贰分(¥112.92)(已扣除当事人依法退赔的款项); 3.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柒万零壹佰壹拾贰元玖角贰分(¥70112.92),上缴国库。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2MAA7G3YL5D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张艳玲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贰元玖角贰分(¥112.92)(已扣除当事人依法退赔的款项); 3.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7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11292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28 |
| 处罚有效期 | |
| 公示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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