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58号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9-15 10:0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58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蒋名春 |
| 处罚类别 | 其他-没收物品;罚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自述其于柳州顺达通某摊位购买了1台电子计价秤(品牌:申鑫®电子秤SY-868;型号:ACS-30A)用于水产品销售经营活动。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电子计价秤计量异常,并对该电子计价秤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抽样送检。经柳州市计量技术测试研究所对涉案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并出具编号:HLH26060122号《检定结果通知书》,显示该电子计价秤检定结果为不合格,检定项目“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计量的安全性”,检定结果:不合格,要求:秤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千克(kg)、克(g)和吨(t),备注:该秤的计量单位为“市斤”,为非法定计量单位。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电子计价秤向多名消费者销售水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册,未统计经营额、利润等,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CJEA9J2K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蒋名春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检定不合格的电子秤一台(品牌:申鑫®电子秤SY-868;型号:ACS-30A);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254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15 |
| 处罚有效期 | |
| 公示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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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58号
发布日期:2026-09-15 10:05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58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蒋名春 |
| 处罚类别 | 其他-没收物品;罚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自述其于柳州顺达通某摊位购买了1台电子计价秤(品牌:申鑫®电子秤SY-868;型号:ACS-30A)用于水产品销售经营活动。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电子计价秤计量异常,并对该电子计价秤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抽样送检。经柳州市计量技术测试研究所对涉案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并出具编号:HLH26060122号《检定结果通知书》,显示该电子计价秤检定结果为不合格,检定项目“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计量的安全性”,检定结果:不合格,要求:秤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千克(kg)、克(g)和吨(t),备注:该秤的计量单位为“市斤”,为非法定计量单位。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电子计价秤向多名消费者销售水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册,未统计经营额、利润等,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CJEA9J2K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蒋名春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检定不合格的电子秤一台(品牌:申鑫®电子秤SY-868;型号:ACS-30A);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254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15 |
| 处罚有效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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