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58号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9-15 10:0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5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蒋名春
处罚类别     其他-没收物品;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自述其于柳州顺达通某摊位购买了1台电子计价秤(品牌:申鑫®电子秤SY-868;型号:ACS-30A)用于水产品销售经营活动。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电子计价秤计量异常,并对该电子计价秤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抽样送检。经柳州市计量技术测试研究所对涉案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并出具编号:HLH26060122号《检定结果通知书》,显示该电子计价秤检定结果为不合格,检定项目“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计量的安全性”,检定结果:不合格,要求:秤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千克(kg)、克(g)和吨(t),备注:该秤的计量单位为“市斤”,为非法定计量单位。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电子计价秤向多名消费者销售水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册,未统计经营额、利润等,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CJEA9J2K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蒋名春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没收检定不合格的电子秤一台(品牌:申鑫®电子秤SY-868;型号:ACS-30A);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5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254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15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58号
  发布日期:2026-09-15 10:05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5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蒋名春
处罚类别     其他-没收物品;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自述其于柳州顺达通某摊位购买了1台电子计价秤(品牌:申鑫®电子秤SY-868;型号:ACS-30A)用于水产品销售经营活动。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电子计价秤计量异常,并对该电子计价秤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抽样送检。经柳州市计量技术测试研究所对涉案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并出具编号:HLH26060122号《检定结果通知书》,显示该电子计价秤检定结果为不合格,检定项目“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计量的安全性”,检定结果:不合格,要求:秤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千克(kg)、克(g)和吨(t),备注:该秤的计量单位为“市斤”,为非法定计量单位。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电子计价秤向多名消费者销售水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册,未统计经营额、利润等,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CJEA9J2K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蒋名春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没收检定不合格的电子秤一台(品牌:申鑫®电子秤SY-868;型号:ACS-30A);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5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254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15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柳州市城中区发展和改革局承办

网站信箱:czqgxj@126.com

桂公网安备:45020202000127号

备案号:桂ICP备:12003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