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63号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9-21 08:0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6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开云包子店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 29日对当事人销售的“白馒头(自制)”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6450202636234305),检验报告(NO:A2260433453103007C),报告显示:“食品名称:白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6-05-29,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等 11项,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等内容。据当事人陈述制作该批次“白馒头(自制)”所使用的原材料有:康得力超级特精小麦粉、食品添加剂碳酸钠(食用纯减)、白砂糖和安琪高活性干酵母、清甜素等。“康得力超级特精小麦粉”的供货商是柳州市柳南区鼎粮粮油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33号香颂诺丁山20栋2单元6-1号房,生产商是广西月神全谷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环城南三路29号,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接受检查,不能提供加工日期为:“2026-05-29”的“白馒头(自制)所使用的“康得力超级特精小麦粉”的合格证明接受检查。进货金额为:4.04元×25kg/包×10包=1010元。“食品添加剂碳酸钠(食用纯碱)”的供货商是柳州市康达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接受检查,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制作抽检“白馒头(自制)”相应批次的“食品添加剂碳酸钠(食用纯碱)”的检验报告且当事人未按要求设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未按规定做好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的称量和台账记录。“白砂糖”的供货商是柳州市五得利粮油经营部,生产商是五得利集团新乡面粉有限公司,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据、生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金额为:280元/包×4包=1120元。“安琪高活性干酵母”的供货商是柳州市五得利粮油经营部,生产商是五得利集团新乡面粉有限公司,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据、生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和票据对应的检验报告。进货金额为315元/包×1包=315元。经本局在广西市场监管准入一体化平台(审批端)查询,"白砂糖"和"安琪高活性干酵母"的供货商柳州市五得利粮油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已于2018年12月13日注销,该经营部已不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清甜素”的供货商是柳州市柳南区骏峰粮油经营部,生产厂家是莆田市壮兴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为2025.11.01的检验报告。据当事人陈述其使用的“清甜素”已经用完了且不再使用,没有保存外包装照片,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25.11.01此批次“清甜素”,其让供货商提供其购买的“清甜素”照片,外包装信息标注有:“(正面)壮兴 100倍 清甜素 食品添加剂 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日 中国·莆田市壮兴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福建,(背面)清甜素 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甜味剂(清甜素2号) 免用糖甜料问世 优质甜味剂 经济!实用!食品行业使用注意:应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使用,本产品下面已表明配料表,1.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2.乙酰磺胺酸钾 3.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4.三录蔗糖。使用前请查询GB2760相关规定和规矩主管部门批准公告,如果有所改变请停用。产品简介:永兴牌清甜素是新时代甜味剂,口感可以跟白糖一样,甜度1斤能出白糖100斤以上,商标:永兴,配料表:1.环己基氨基磺酸钠50% 2.乙酰磺胺酸钾25% 3.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15% 4.三录蔗糖10%”等内容。进货金额为38元/包×2包=76元。当事人陈述:大约从2025年11月开始使用“清甜素”制作“白馒头(自制)”,制作数量每天不固定,没有制作台账,无法统计一共添加“清甜素”制作并销售了多少量的食品。2026年5月29日抽检当天当事人共制作了40个“白馒头(自制)”,销售了30个,销售价格为1.2元/个。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为:40个×1.2元/个=48元,因当事人制作涉案食品的成本无法计算,故本案违法所得以当事人销售金额计算,为:30个×1.2元/个=36元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和未按规定制定、未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0MA5LWARGX9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吴开云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20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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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63号
  发布日期:2026-09-21 08:05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6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开云包子店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 29日对当事人销售的“白馒头(自制)”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6450202636234305),检验报告(NO:A2260433453103007C),报告显示:“食品名称:白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6-05-29,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等 11项,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等内容。据当事人陈述制作该批次“白馒头(自制)”所使用的原材料有:康得力超级特精小麦粉、食品添加剂碳酸钠(食用纯减)、白砂糖和安琪高活性干酵母、清甜素等。“康得力超级特精小麦粉”的供货商是柳州市柳南区鼎粮粮油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33号香颂诺丁山20栋2单元6-1号房,生产商是广西月神全谷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环城南三路29号,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接受检查,不能提供加工日期为:“2026-05-29”的“白馒头(自制)所使用的“康得力超级特精小麦粉”的合格证明接受检查。进货金额为:4.04元×25kg/包×10包=1010元。“食品添加剂碳酸钠(食用纯碱)”的供货商是柳州市康达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接受检查,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制作抽检“白馒头(自制)”相应批次的“食品添加剂碳酸钠(食用纯碱)”的检验报告且当事人未按要求设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未按规定做好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的称量和台账记录。“白砂糖”的供货商是柳州市五得利粮油经营部,生产商是五得利集团新乡面粉有限公司,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据、生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金额为:280元/包×4包=1120元。“安琪高活性干酵母”的供货商是柳州市五得利粮油经营部,生产商是五得利集团新乡面粉有限公司,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据、生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和票据对应的检验报告。进货金额为315元/包×1包=315元。经本局在广西市场监管准入一体化平台(审批端)查询,"白砂糖"和"安琪高活性干酵母"的供货商柳州市五得利粮油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已于2018年12月13日注销,该经营部已不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清甜素”的供货商是柳州市柳南区骏峰粮油经营部,生产厂家是莆田市壮兴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为2025.11.01的检验报告。据当事人陈述其使用的“清甜素”已经用完了且不再使用,没有保存外包装照片,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25.11.01此批次“清甜素”,其让供货商提供其购买的“清甜素”照片,外包装信息标注有:“(正面)壮兴 100倍 清甜素 食品添加剂 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日 中国·莆田市壮兴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福建,(背面)清甜素 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甜味剂(清甜素2号) 免用糖甜料问世 优质甜味剂 经济!实用!食品行业使用注意:应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使用,本产品下面已表明配料表,1.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2.乙酰磺胺酸钾 3.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4.三录蔗糖。使用前请查询GB2760相关规定和规矩主管部门批准公告,如果有所改变请停用。产品简介:永兴牌清甜素是新时代甜味剂,口感可以跟白糖一样,甜度1斤能出白糖100斤以上,商标:永兴,配料表:1.环己基氨基磺酸钠50% 2.乙酰磺胺酸钾25% 3.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15% 4.三录蔗糖10%”等内容。进货金额为38元/包×2包=76元。当事人陈述:大约从2025年11月开始使用“清甜素”制作“白馒头(自制)”,制作数量每天不固定,没有制作台账,无法统计一共添加“清甜素”制作并销售了多少量的食品。2026年5月29日抽检当天当事人共制作了40个“白馒头(自制)”,销售了30个,销售价格为1.2元/个。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为:40个×1.2元/个=48元,因当事人制作涉案食品的成本无法计算,故本案违法所得以当事人销售金额计算,为:30个×1.2元/个=36元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和未按规定制定、未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0MA5LWARGX9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吴开云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20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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