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64号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9-21 08:1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64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老报房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2MA5L8A7516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杨光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玖元玖角玖分(¥69.99);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零陆拾玖元玖角玖分(¥2069.99),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7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21 |
| 处罚有效期 | |
| 公示截止期 |
分享本页面至: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64号
发布日期:2026-09-21 08:10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64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老报房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2MA5L8A7516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杨光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玖元玖角玖分(¥69.99);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零陆拾玖元玖角玖分(¥2069.99),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7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21 |
| 处罚有效期 | |
| 公示截止期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