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65号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9-23 08: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6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臣亭生鲜肉店(个体工商户)
处罚类别     其他-没收物品;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自述其借用邻居的1台电子计价秤(品牌:KKK®衡器世家防水秤;型号:ACS-30)用于肉类产品销售经营活动。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电子计价秤计量异常,并对该电子计价秤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抽样送检。经柳州市计量技术测试研究所对涉案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并出具编号:HLH26060121号《检定结果通知书》,显示“检定项目:计量单位,检定结果:不合格,要求:秤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千克(kg)、克(g)和吨(t)。备注:该秤的计量单位为“市斤”,为非法定计量单位。检定项目: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计量的安全性,检定结果:不符合,要求:秤不应具有易于做欺骗性使用的特性。备注:该秤未加有铅封且存在不破坏铅封就能对秤进行与计量性能有关的参数调整情况。”,该电子计价秤检定结果不合格。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电子计价秤向多名消费者销售肉类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册,未统计经营额、利润等,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E658LQ3L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彭臣亭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品牌:KKK®衡器世家防水秤;型号:ACS-30);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23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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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65号
  发布日期:2026-09-23 08:10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6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臣亭生鲜肉店(个体工商户)
处罚类别     其他-没收物品;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自述其借用邻居的1台电子计价秤(品牌:KKK®衡器世家防水秤;型号:ACS-30)用于肉类产品销售经营活动。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电子计价秤计量异常,并对该电子计价秤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抽样送检。经柳州市计量技术测试研究所对涉案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并出具编号:HLH26060121号《检定结果通知书》,显示“检定项目:计量单位,检定结果:不合格,要求:秤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千克(kg)、克(g)和吨(t)。备注:该秤的计量单位为“市斤”,为非法定计量单位。检定项目: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计量的安全性,检定结果:不符合,要求:秤不应具有易于做欺骗性使用的特性。备注:该秤未加有铅封且存在不破坏铅封就能对秤进行与计量性能有关的参数调整情况。”,该电子计价秤检定结果不合格。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电子计价秤向多名消费者销售肉类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册,未统计经营额、利润等,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E658LQ3L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彭臣亭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品牌:KKK®衡器世家防水秤;型号:ACS-30);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23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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