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66号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9-23 08: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6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鲜然记熟食店(个体工商户)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检测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值为0.428g/kg,高于标准指标:≤0.075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批次的猪肉卷是当事人在2026年5月25日通过微信向黄革霖(电话131328经查实,当事人作为小餐饮经营者,其用于经营的猪肉卷经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报告编号:A2260433453104001C号)23988)购进,其未能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涉案批次食品的生产方资质材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供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当日进购数量为5kg,进购价格为17元/kg,销售价格为40元/kg,故本案涉事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40=200元。据当事人陈述,扣除所有经营成本后,当事人销售涉事食品获利90元,该金额即为本案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餐饮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我局应当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案涉案金额较小且至本案调查终结时尚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3MAE4PB2Q88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覃秀鲜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23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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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66号
  发布日期:2026-09-23 08:15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6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鲜然记熟食店(个体工商户)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检测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值为0.428g/kg,高于标准指标:≤0.075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批次的猪肉卷是当事人在2026年5月25日通过微信向黄革霖(电话131328经查实,当事人作为小餐饮经营者,其用于经营的猪肉卷经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报告编号:A2260433453104001C号)23988)购进,其未能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涉案批次食品的生产方资质材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供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当日进购数量为5kg,进购价格为17元/kg,销售价格为40元/kg,故本案涉事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40=200元。据当事人陈述,扣除所有经营成本后,当事人销售涉事食品获利90元,该金额即为本案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餐饮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我局应当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案涉案金额较小且至本案调查终结时尚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3MAE4PB2Q88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覃秀鲜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23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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