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62号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9-29 08: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6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典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负责人杨爽,于2025年11月11日向本局申请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洲绝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202MAK063J3XA,随后于2025年12月04日取得名称为“柳州市洲绝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24502020138942”,随后开展餐饮服务活动,主要制售热食类食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无就餐区,全部餐品通过外卖形式销售,对应线上外卖店铺名称为:“肋排管.现烤蒜香肋排.手撕鸡(柳州店)”,该外卖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柳州市洲绝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为:“柳州市洲绝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JY24502020138942)”,公示的证照真实有效。后来为了扩大订单量,当事人负责人杨爽于2025年12月26日用该经营场所向本局申请登记设立了新的经营主体:“柳州市城中区典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2MAK3TAX1XQ)”,登记地址为:“柳州市城中区连塘路28号现代收获大厦1-21号-2号门面”。现场检查情况表明,该经营场所实际与柳州市洲绝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一致,当事人之所以在“柳州市城中区连塘路28号现代收获大厦1-21”后增加“-2号门面”,是为了区分原地址,从而顺利取得新的营业执照。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经营场所一许可的原则”,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无法重复办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为再次在该经营场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设新的网店,经在美团工作的友人推荐,花费300元,委托微信昵称为:“林”、微信号为:“Lin662628”的“美团业务经理”代办了“柳州市城中区典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用于增设网络外卖餐饮店“美滋滋烤肉拌饭(柳州店)”。该外卖店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为:“名称柳州市城中区典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为:“经营者名称:柳州市城中区典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许可证编号:JY24502020155023,经营场所(住所):柳州市城中区连塘路28号现代收获大厦1-21号-2号门面,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发证机关: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人:朱向,签发日期:2025年12月26日,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5日。”经查询“广西市场监管准入一体化平台(审批端)”食品许可办件、广西区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均未检索到“柳州市城中区典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对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信息,当事人所持的编号为JY24502020155023《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的证件。当事人未认真核实查验即将该伪造的证件上传公示,其行为本质构成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据当事人负责人杨爽陈述:“美滋滋烤肉拌饭(柳州店)”的网络餐饮店(外卖店)的食品加工场所和出餐场所与“肋排管.现烤蒜香肋排.手撕鸡(柳州店)”网络餐饮店(外卖店)的食品加工场所和出餐场所一致。经查询“美滋滋烤肉拌饭(柳州店)”的平台销售数据,该网店2026年01月24日至2026年04月23日的营业收入合计77394.30元,未能查询到2026年01月24日之前的销售数据。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以查实的当事人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开设网络餐饮店的营业收入计为:77394.30元。因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本局于2026年5月6日向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送达《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线索的函》(柳城中市监函〔2026〕17号)。2026年5月10日,本局收到柳州市城中区公安分局中南派出所送达的《行政机关立案登记表》(城立案字[2026]00785号)。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的规定,属于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K3TAX1XQ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杨爽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1.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28
处罚有效期     2027-09-28
公示截止期     202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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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62号
  发布日期:2026-09-29 08:10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6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典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负责人杨爽,于2025年11月11日向本局申请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洲绝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202MAK063J3XA,随后于2025年12月04日取得名称为“柳州市洲绝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24502020138942”,随后开展餐饮服务活动,主要制售热食类食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无就餐区,全部餐品通过外卖形式销售,对应线上外卖店铺名称为:“肋排管.现烤蒜香肋排.手撕鸡(柳州店)”,该外卖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柳州市洲绝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为:“柳州市洲绝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JY24502020138942)”,公示的证照真实有效。后来为了扩大订单量,当事人负责人杨爽于2025年12月26日用该经营场所向本局申请登记设立了新的经营主体:“柳州市城中区典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2MAK3TAX1XQ)”,登记地址为:“柳州市城中区连塘路28号现代收获大厦1-21号-2号门面”。现场检查情况表明,该经营场所实际与柳州市洲绝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一致,当事人之所以在“柳州市城中区连塘路28号现代收获大厦1-21”后增加“-2号门面”,是为了区分原地址,从而顺利取得新的营业执照。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经营场所一许可的原则”,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无法重复办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为再次在该经营场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设新的网店,经在美团工作的友人推荐,花费300元,委托微信昵称为:“林”、微信号为:“Lin662628”的“美团业务经理”代办了“柳州市城中区典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用于增设网络外卖餐饮店“美滋滋烤肉拌饭(柳州店)”。该外卖店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为:“名称柳州市城中区典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为:“经营者名称:柳州市城中区典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许可证编号:JY24502020155023,经营场所(住所):柳州市城中区连塘路28号现代收获大厦1-21号-2号门面,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发证机关: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人:朱向,签发日期:2025年12月26日,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5日。”经查询“广西市场监管准入一体化平台(审批端)”食品许可办件、广西区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均未检索到“柳州市城中区典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对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信息,当事人所持的编号为JY24502020155023《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的证件。当事人未认真核实查验即将该伪造的证件上传公示,其行为本质构成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据当事人负责人杨爽陈述:“美滋滋烤肉拌饭(柳州店)”的网络餐饮店(外卖店)的食品加工场所和出餐场所与“肋排管.现烤蒜香肋排.手撕鸡(柳州店)”网络餐饮店(外卖店)的食品加工场所和出餐场所一致。经查询“美滋滋烤肉拌饭(柳州店)”的平台销售数据,该网店2026年01月24日至2026年04月23日的营业收入合计77394.30元,未能查询到2026年01月24日之前的销售数据。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以查实的当事人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开设网络餐饮店的营业收入计为:77394.30元。因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本局于2026年5月6日向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送达《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线索的函》(柳城中市监函〔2026〕17号)。2026年5月10日,本局收到柳州市城中区公安分局中南派出所送达的《行政机关立案登记表》(城立案字[2026]00785号)。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的规定,属于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K3TAX1XQ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杨爽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1.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28
处罚有效期     2027-09-28
公示截止期     202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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