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中市监处罚〔2026〕71号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10-13 15:3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7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景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在线下实体门店和线上美团平台名为“亿寿堂凉茶(高新店)”的外卖网店主要经营凉茶饮品。在当事人实体门店门口销售台上放置有各类凉茶的盛装容器,各盛装容器上分别标注有“清热解毒”、“咽喉茶”、“口腔茶”、“凉茶王”、“清肝护肝”、“清热祛湿”等字样。在销售台的上方悬挂有一块牌子,标注有“清热解毒茶、清热祛湿茶、清肝护肝茶、清热降火茶、肠胃湿热茶、鼻炎茶、咽喉茶、女儿茶、消滞茶、口腔茶、凉茶王、骨火茶、解酒茶、眼炎茶、感冒茶、止咳茶、牙痛茶、消淋茶”等字样。在销售台的下方悬挂有一块价格牌子,标注有“清热解毒茶8元、清热祛湿茶8元、清肝护肝茶8元、风火牙痛茶8元、清热凉血降火茶8元、咽喉茶8元、感冒茶8元、眼炎茶8元、止咳茶8元、肠胃茶8元、消淋茶8元、口腔茶8元、解酒茶8元、凉茶王8元”等字样。执法人员打开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的外卖店铺“亿寿堂凉茶(高新店)”,发现有标注为“解DU护肝茶”、“清热祛湿茶”、“清热凉血降火茶”、“清热解DU茶”、“去痘茶”等字样的凉茶品类在售,并对应标有相应的价格。据当事人陈述,其销售的凉茶属于普通食品凉茶,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实上述凉茶具备该功效,其为了吸引顾客、提高销量,依据凉茶的不同口味,形成了宣称具有各类功效的上述凉茶名称。因当事人销售的凉茶有线下实体门店销售和线上美团外卖平台网店销售,未涉及虚假宣传名称标注的其他饮品和涉及虚假宣传名称标注的凉茶在较多情况下是混合销售的,当事人线下实体门店也未做销售台账,故上述涉及虚假宣传的凉茶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且至案件调查终结时尚无证据证明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EAM3GM1N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邓双燕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0-13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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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中市监处罚〔2026〕71号
  发布日期:2026-10-13 15:35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7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景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在线下实体门店和线上美团平台名为“亿寿堂凉茶(高新店)”的外卖网店主要经营凉茶饮品。在当事人实体门店门口销售台上放置有各类凉茶的盛装容器,各盛装容器上分别标注有“清热解毒”、“咽喉茶”、“口腔茶”、“凉茶王”、“清肝护肝”、“清热祛湿”等字样。在销售台的上方悬挂有一块牌子,标注有“清热解毒茶、清热祛湿茶、清肝护肝茶、清热降火茶、肠胃湿热茶、鼻炎茶、咽喉茶、女儿茶、消滞茶、口腔茶、凉茶王、骨火茶、解酒茶、眼炎茶、感冒茶、止咳茶、牙痛茶、消淋茶”等字样。在销售台的下方悬挂有一块价格牌子,标注有“清热解毒茶8元、清热祛湿茶8元、清肝护肝茶8元、风火牙痛茶8元、清热凉血降火茶8元、咽喉茶8元、感冒茶8元、眼炎茶8元、止咳茶8元、肠胃茶8元、消淋茶8元、口腔茶8元、解酒茶8元、凉茶王8元”等字样。执法人员打开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的外卖店铺“亿寿堂凉茶(高新店)”,发现有标注为“解DU护肝茶”、“清热祛湿茶”、“清热凉血降火茶”、“清热解DU茶”、“去痘茶”等字样的凉茶品类在售,并对应标有相应的价格。据当事人陈述,其销售的凉茶属于普通食品凉茶,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实上述凉茶具备该功效,其为了吸引顾客、提高销量,依据凉茶的不同口味,形成了宣称具有各类功效的上述凉茶名称。因当事人销售的凉茶有线下实体门店销售和线上美团外卖平台网店销售,未涉及虚假宣传名称标注的其他饮品和涉及虚假宣传名称标注的凉茶在较多情况下是混合销售的,当事人线下实体门店也未做销售台账,故上述涉及虚假宣传的凉茶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且至案件调查终结时尚无证据证明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EAM3GM1N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邓双燕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0-13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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