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城中征告字〔2025〕1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等相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研究,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沿江路与高新南路交叉口东南侧(原建科院、市政设计院)(第一部分)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沿江路与高新南路交叉口东南侧(原建科院、市政设计院)(第一部分)。
二、房屋征收范围:《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沿江路与高新南路交叉口东南侧土地一级整理项目规划意见的函》(柳资源规划用地〔2024〕59号)规划红线定点范围内涉及柳州市建筑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三、签约期限:自公布通知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60日内;
搬迁期限:自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四、房屋征收部门:柳州市城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六、征收补偿标准:按《沿江路与高新南路交叉口东南侧(原建科院、市政设计院)(第一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七、领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柳州市东环大道230号居上V8城D座城中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八、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6日
(信息员:罗际姿 审核:兰序刚 联系电话:2612484)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城中征告字〔2025〕1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等相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研究,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沿江路与高新南路交叉口东南侧(原建科院、市政设计院)(第一部分)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沿江路与高新南路交叉口东南侧(原建科院、市政设计院)(第一部分)。
二、房屋征收范围:《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沿江路与高新南路交叉口东南侧土地一级整理项目规划意见的函》(柳资源规划用地〔2024〕59号)规划红线定点范围内涉及柳州市建筑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三、签约期限:自公布通知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60日内;
搬迁期限:自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四、房屋征收部门:柳州市城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六、征收补偿标准:按《沿江路与高新南路交叉口东南侧(原建科院、市政设计院)(第一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七、领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柳州市东环大道230号居上V8城D座城中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八、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6日
(信息员:罗际姿 审核:兰序刚 联系电话:2612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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