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局】城中应急字〔2023〕5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城中区应急管理局文件
城中应急字〔2023〕5 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工贸行业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和柳州市安委会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安排,现根据《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应急发〔2023〕21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柳州市城中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并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柳州市城中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柳州市城中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自治区及柳州市安委会关 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二十条细化措施和我市六十六项重点任务,深刻吸取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坚持企业自查与部门检查相并重、严格执法与专家服务相结合,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总体要求,聚焦工贸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钢结构筒形仓重点检查事项、电气焊作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安全出口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实现我区工贸行业重大和重点问题基本消除。
二、整治范围
全区轻工、烟草、商贸行业中涉 “行业类”和 “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的工贸企业 ( 以下简称 “高风险工贸行业企业”)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重点企业 ( 以下简称 “有限空间作业重点企业”) ,工贸行业领域电气焊作业和劳动密集型商贸企业。
三、整治重点
(一)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全市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抓好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落实全员责任、危险作业整治、外包外租整治、科技设备赋能建设、应急救援演练等6项重点工作要求。判定标准及整治要求见附件1-2。
(二)有限空间作业重点企业重点整治事项。针对涉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推动其做到“五个强化”(强化“关键少数”依法履职,强化制度建设,强化风险辨识和台账建立,强化作业审批和监护,强化人员培训),确保“五个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到位,标志张贴到位,承包方管理到位,装备配备到位,应急处置到位)。判定标准及整治要求见附件4。
(三)工贸行业领域电气焊作业和劳动密集型商贸企业重点整治事项。1.电气焊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 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进行作业的;2.电气焊作业人员未执行电气焊作业相关标准的,未遵守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3.在实施电气焊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的;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5.从业人员不熟悉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的;6.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工作内容及步骤
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集中安排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分以下四个环节开展:
(一)动员部署,专题培训 (2023年5月底前)
区应急管理局将组织重点整治企业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开展专题培训,宣传解读《判定标准》;辖区工贸企业要根据方案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及时开展动员部署,强化领导,明确分工, 稳步推进。
(二)自查自改,指导帮扶(2023年7月底前)
辖区工贸企业要按照方案要求,严格对照《判定标准》结合实际逐项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认真填写《判断标准》管理类、行业类、专项类检查表,并将自查表格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城中区应急管理局。城中区应急管理局将结合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对安全生产水平薄弱、风险突出的重点企业开展专家指导帮扶。
(三)专项执法,督促整改(2023年9月底前)
区应急管理局将采用“三位一体”模式开展工贸行业领域专项执法检查。对企业自查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罚,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 ( 既要处罚企业,又要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城中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要严格落实隐患闭环管理,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台账,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并限期整改,城中区应急管理局将加强整改落实情况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合格的及时销号,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要落实延期手续,跟踪整改进展,直至问题隐患彻底解决。
(四)交叉检查,严格执法 (2023年12月中旬前)
区应急管理局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统一部署,配合相关县区应急部门对辖区工贸企业开展异地交叉检查,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五、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稳步推进
此项工作贯穿全年,为高效有序推进工贸行业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辖区各重点工贸行业企业要成立工作专班,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
(二) 聚焦重点,提升效能
辖区各重点工贸企业根据企业类型、特点对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及相关《判定标准》,扎实推进工贸行业领域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和防范事故水平。
(三) 广泛宣传,积极发动
辖区各重点工贸企业要对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宣传,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强化教育引导作用。
(四) 注重总结,及时报送材料
1.请辖区各重点工贸企业于6月2日前将本企业《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通过电子邮箱发至城中区应急管理局。
2.城中区应急管理局每月将对各企业整治进展情况进行调度,请辖区各重点工贸企业根据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报送:一是每月26日前填写附件5《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细表》(2023年6月26日前为首报时间);二是于7月26日前根据本企业行业类别及涉及相关作业实际情况填写附件1-4相关表格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以上表格请发至城中区应急管理局电子邮箱,由城中区应急管理局汇总后一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章晟 2094728。
报送邮箱:lzczaj@126.com。
附件:1.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管理类检查表
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行业类检查表
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项类检查表
5.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细表
6.城中区工贸行业重点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执法企业名单
附件 1
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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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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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研 究部署专项行动,学习研 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 |
1.查阅会议通知、签到表或主要负责人发言材料; 2.查阅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学习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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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全员动员部署会议。专项行动期间,每月至少召开 1 次专项行动推进会。 |
1.查阅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查阅动员部署会议通知、签到表或主要负责人发 言材料; 3.查阅专项行动推进会议通知、签到表或发言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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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 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对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
1.查阅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排查治理记录; 2.查阅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未能立即整改 的隐患是否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 预案; 3.现场抽查企业重点环节、部位、设备设施重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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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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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 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和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 会报告。 |
1.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明确责任、机制、程序、方法、资金等要求。 2.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是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 内容和频次。 3.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规范健全,“双报 告”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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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 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 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 次 检查 (金属冶炼企业每月至少1次 ) 。 |
查阅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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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 展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 任制定和落实情况全面 自查自纠。 |
1.查阅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记录。 2.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覆盖所有负责人、 部门和岗位 (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 ;是否明确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 3.查阅按照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开展责任制 考核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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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 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 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 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
查阅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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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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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足 配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1.查阅企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了解掌握企业从业人 员数量。 2.查阅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相关佐证文件资料。 3.查阅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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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主要负责人深刻吸 取近期区外违规动火引 发的重特大事故和区 内 有限空间违规作业引发 的较大事故教训,组织开 展 1 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 活动,并组织排查整治本 企业同类事故隐患。 |
1.查阅警示教育活动通知、签到表或主要负责人发 言材料; 2.查阅典型事故案例学习材料; 3.查阅排查整治同类事故隐患记录; 4.现场抽查企业同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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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 展吊装、动火、临时用电、 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专 项排查整治。 |
1.查阅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作业审批表; 2.询问有关负责人、一线员工掌握岗位职责、安全 操作规程情况,询问现场监护人员安全措施检查和 作业过程监督情况; 3.企业组织对危险作业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记录; 4.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性,现场核查特种 作业岗位是否配备符合资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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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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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主要负责人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 |
1.查阅企业外包外租项目管理制度; 2.查阅定期对外包外租项目开展安全检查记录,及督促外包外租项目安全问题整改记录; 3.查阅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约定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都承包、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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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高危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
1.查阅企业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 2.查阅企业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3.询问相关员工掌握岗位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 和措施情况,询问一线员工是否熟知安全逃生出 口 (或避灾路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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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管理类检查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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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大事故隐患 |
判定情形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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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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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大事故隐患 |
判定情形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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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1) 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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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未经相应部门或者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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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行业类检查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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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大事故隐患 |
判定情形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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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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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
(1) 熏蒸作业时,未配备和使用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 (2) 熏蒸施药、检查、散气作业时,未配备和使用与磷化氢气体性质相匹配的防毒面具。 (3) 熏蒸施药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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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
(1)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事故通风设施。 (3) 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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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项类检查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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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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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大事故隐患 |
判定情形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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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砖混、砖木、砖拱等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 (构) 筑物内。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了可能存在人员聚集的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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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 (构) 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
(1)混合后可能发生加剧爆炸危险反应的不同类别粉尘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含蒸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3)两栋或者两栋以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4)同一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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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大事故隐患 |
判定情形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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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通过除尘管道、出风管、风机相联通。 除外情形 (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1)因生产工艺原因,同一部位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性气体共生、伴生。 (2)工贸企业中因谷物磨制、淀粉和饲料加工等生产工艺需要,除尘系统纵向跨越不同防火分区但按工艺流程独立设置的。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设置了锁气卸灰装置通过输灰管道互相联通的。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风机后共用一个排气烟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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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
(1)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箱体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2)干式除尘系统仅采用观察窗、清扫孔、检修孔作为泄爆措施。 (3)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气体惰化措施时,未采取氧含量在线监测报警措施。 (4)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抑爆措施时,抑爆装置所 使用的抑爆剂不适用于所处理的粉尘。 除外情形 (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1)设置在生产设备设施本体上的除尘装置。 (2)喷砂机、抛丸机、静电喷涂工艺专门用于固、气分离,收集喷砂、钢丸、静电喷涂粉的旋风除尘器。 (3)已采取控爆措施的两级及以上干式除尘系统,用于收集较大颗粒粉尘的一级旋风除尘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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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大事故隐患 |
判定情形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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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
(1)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2)除尘系统采用砖混或者混凝土砌筑的干式巷道作为除尘风道。 除外情形 (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纺织企业采用的除尘地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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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
(1)被划分为20区的除尘器、收尘仓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未采用适用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 (2)20区防爆电气线路安装不符合防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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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
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理粉尘,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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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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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未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也未在有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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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
(1)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2)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或者在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设置专门的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参与有限空间作业,或者监护人员未全程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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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附件 2-4 中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附件 6
城中区工贸行业重点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执法检查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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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型 |
涉及相关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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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卷烟厂 |
烟草 |
有限空间、粉尘涉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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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
轻工 |
有限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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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城中分公司(红星欧丽洛雅商场) |
商贸 |
有限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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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柳州市兴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航鹏逸酒店 |
商贸 |
有限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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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柳州丽笙酒店有限公司 |
商贸 |
有限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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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柳州万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万达嘉华酒店 |
商贸 |
有限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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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柳州市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城中万达广场) |
商贸 |
有限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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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柳州碧水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莲花山庄) |
商贸 |
有限空间 |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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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发
柳州市城中区应急管理局文件
城中应急字〔2023〕5 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工贸行业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和柳州市安委会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安排,现根据《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应急发〔2023〕21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柳州市城中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并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柳州市城中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柳州市城中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自治区及柳州市安委会关 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二十条细化措施和我市六十六项重点任务,深刻吸取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坚持企业自查与部门检查相并重、严格执法与专家服务相结合,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总体要求,聚焦工贸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钢结构筒形仓重点检查事项、电气焊作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安全出口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实现我区工贸行业重大和重点问题基本消除。
二、整治范围
全区轻工、烟草、商贸行业中涉 “行业类”和 “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的工贸企业 ( 以下简称 “高风险工贸行业企业”)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重点企业 ( 以下简称 “有限空间作业重点企业”) ,工贸行业领域电气焊作业和劳动密集型商贸企业。
三、整治重点
(一)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全市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抓好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落实全员责任、危险作业整治、外包外租整治、科技设备赋能建设、应急救援演练等6项重点工作要求。判定标准及整治要求见附件1-2。
(二)有限空间作业重点企业重点整治事项。针对涉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推动其做到“五个强化”(强化“关键少数”依法履职,强化制度建设,强化风险辨识和台账建立,强化作业审批和监护,强化人员培训),确保“五个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到位,标志张贴到位,承包方管理到位,装备配备到位,应急处置到位)。判定标准及整治要求见附件4。
(三)工贸行业领域电气焊作业和劳动密集型商贸企业重点整治事项。1.电气焊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 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进行作业的;2.电气焊作业人员未执行电气焊作业相关标准的,未遵守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3.在实施电气焊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的;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5.从业人员不熟悉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的;6.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工作内容及步骤
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集中安排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分以下四个环节开展:
(一)动员部署,专题培训 (2023年5月底前)
区应急管理局将组织重点整治企业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开展专题培训,宣传解读《判定标准》;辖区工贸企业要根据方案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及时开展动员部署,强化领导,明确分工, 稳步推进。
(二)自查自改,指导帮扶(2023年7月底前)
辖区工贸企业要按照方案要求,严格对照《判定标准》结合实际逐项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认真填写《判断标准》管理类、行业类、专项类检查表,并将自查表格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城中区应急管理局。城中区应急管理局将结合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对安全生产水平薄弱、风险突出的重点企业开展专家指导帮扶。
(三)专项执法,督促整改(2023年9月底前)
区应急管理局将采用“三位一体”模式开展工贸行业领域专项执法检查。对企业自查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罚,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 ( 既要处罚企业,又要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城中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要严格落实隐患闭环管理,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台账,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并限期整改,城中区应急管理局将加强整改落实情况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合格的及时销号,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要落实延期手续,跟踪整改进展,直至问题隐患彻底解决。
(四)交叉检查,严格执法 (2023年12月中旬前)
区应急管理局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统一部署,配合相关县区应急部门对辖区工贸企业开展异地交叉检查,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五、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稳步推进
此项工作贯穿全年,为高效有序推进工贸行业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辖区各重点工贸行业企业要成立工作专班,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
(二) 聚焦重点,提升效能
辖区各重点工贸企业根据企业类型、特点对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及相关《判定标准》,扎实推进工贸行业领域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和防范事故水平。
(三) 广泛宣传,积极发动
辖区各重点工贸企业要对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宣传,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强化教育引导作用。
(四) 注重总结,及时报送材料
1.请辖区各重点工贸企业于6月2日前将本企业《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通过电子邮箱发至城中区应急管理局。
2.城中区应急管理局每月将对各企业整治进展情况进行调度,请辖区各重点工贸企业根据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报送:一是每月26日前填写附件5《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细表》(2023年6月26日前为首报时间);二是于7月26日前根据本企业行业类别及涉及相关作业实际情况填写附件1-4相关表格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以上表格请发至城中区应急管理局电子邮箱,由城中区应急管理局汇总后一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章晟 2094728。
报送邮箱:lzczaj@126.com。
附件:1.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管理类检查表
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行业类检查表
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项类检查表
5.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细表
6.城中区工贸行业重点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执法企业名单
附件 1
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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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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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研 究部署专项行动,学习研 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 |
1.查阅会议通知、签到表或主要负责人发言材料; 2.查阅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学习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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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全员动员部署会议。专项行动期间,每月至少召开 1 次专项行动推进会。 |
1.查阅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查阅动员部署会议通知、签到表或主要负责人发 言材料; 3.查阅专项行动推进会议通知、签到表或发言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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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 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对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
1.查阅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排查治理记录; 2.查阅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未能立即整改 的隐患是否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 预案; 3.现场抽查企业重点环节、部位、设备设施重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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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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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 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和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 会报告。 |
1.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明确责任、机制、程序、方法、资金等要求。 2.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是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 内容和频次。 3.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规范健全,“双报 告”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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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 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 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 次 检查 (金属冶炼企业每月至少1次 ) 。 |
查阅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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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 展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 任制定和落实情况全面 自查自纠。 |
1.查阅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记录。 2.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覆盖所有负责人、 部门和岗位 (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 ;是否明确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 3.查阅按照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开展责任制 考核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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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 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 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 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
查阅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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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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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足 配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1.查阅企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了解掌握企业从业人 员数量。 2.查阅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相关佐证文件资料。 3.查阅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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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主要负责人深刻吸 取近期区外违规动火引 发的重特大事故和区 内 有限空间违规作业引发 的较大事故教训,组织开 展 1 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 活动,并组织排查整治本 企业同类事故隐患。 |
1.查阅警示教育活动通知、签到表或主要负责人发 言材料; 2.查阅典型事故案例学习材料; 3.查阅排查整治同类事故隐患记录; 4.现场抽查企业同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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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 展吊装、动火、临时用电、 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专 项排查整治。 |
1.查阅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作业审批表; 2.询问有关负责人、一线员工掌握岗位职责、安全 操作规程情况,询问现场监护人员安全措施检查和 作业过程监督情况; 3.企业组织对危险作业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记录; 4.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性,现场核查特种 作业岗位是否配备符合资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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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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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主要负责人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 |
1.查阅企业外包外租项目管理制度; 2.查阅定期对外包外租项目开展安全检查记录,及督促外包外租项目安全问题整改记录; 3.查阅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约定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都承包、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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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高危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 |
1.查阅企业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 2.查阅企业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3.询问相关员工掌握岗位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 和措施情况,询问一线员工是否熟知安全逃生出 口 (或避灾路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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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管理类检查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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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大事故隐患 |
判定情形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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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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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大事故隐患 |
判定情形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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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1) 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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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未经相应部门或者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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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行业类检查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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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大事故隐患 |
判定情形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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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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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
(1) 熏蒸作业时,未配备和使用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 (2) 熏蒸施药、检查、散气作业时,未配备和使用与磷化氢气体性质相匹配的防毒面具。 (3) 熏蒸施药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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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
(1)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事故通风设施。 (3) 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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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项类检查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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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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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大事故隐患 |
判定情形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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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砖混、砖木、砖拱等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 (构) 筑物内。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了可能存在人员聚集的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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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 (构) 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
(1)混合后可能发生加剧爆炸危险反应的不同类别粉尘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含蒸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3)两栋或者两栋以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4)同一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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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大事故隐患 |
判定情形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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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通过除尘管道、出风管、风机相联通。 除外情形 (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1)因生产工艺原因,同一部位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性气体共生、伴生。 (2)工贸企业中因谷物磨制、淀粉和饲料加工等生产工艺需要,除尘系统纵向跨越不同防火分区但按工艺流程独立设置的。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设置了锁气卸灰装置通过输灰管道互相联通的。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风机后共用一个排气烟囱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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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
(1)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箱体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2)干式除尘系统仅采用观察窗、清扫孔、检修孔作为泄爆措施。 (3)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气体惰化措施时,未采取氧含量在线监测报警措施。 (4)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抑爆措施时,抑爆装置所 使用的抑爆剂不适用于所处理的粉尘。 除外情形 (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1)设置在生产设备设施本体上的除尘装置。 (2)喷砂机、抛丸机、静电喷涂工艺专门用于固、气分离,收集喷砂、钢丸、静电喷涂粉的旋风除尘器。 (3)已采取控爆措施的两级及以上干式除尘系统,用于收集较大颗粒粉尘的一级旋风除尘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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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大事故隐患 |
判定情形 |
是否存在问题 |
主要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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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
(1)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2)除尘系统采用砖混或者混凝土砌筑的干式巷道作为除尘风道。 除外情形 (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纺织企业采用的除尘地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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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
(1)被划分为20区的除尘器、收尘仓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未采用适用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 (2)20区防爆电气线路安装不符合防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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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
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理粉尘,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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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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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未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也未在有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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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
(1)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2)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或者在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设置专门的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参与有限空间作业,或者监护人员未全程监护。 |
| |
注:附件 2-4 中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附件 6
城中区工贸行业重点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执法检查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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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型 |
涉及相关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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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卷烟厂 |
烟草 |
有限空间、粉尘涉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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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
轻工 |
有限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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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城中分公司(红星欧丽洛雅商场) |
商贸 |
有限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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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柳州市兴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航鹏逸酒店 |
商贸 |
有限空间 |
|
5 |
柳州丽笙酒店有限公司 |
商贸 |
有限空间 |
|
6 |
柳州万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万达嘉华酒店 |
商贸 |
有限空间 |
|
7 |
柳州市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城中万达广场) |
商贸 |
有限空间 |
|
8 |
柳州碧水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莲花山庄) |
商贸 |
有限空间 |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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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