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2007610012C/2021-75915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1月24日
标  题:
城中政办〔2017〕1号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中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城中政办〔2017〕1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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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政办〔2017〕1号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中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31 10:01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中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城中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4

  

  

  

  

  

  

  

城中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城中区政府网站的管理,确保政府网站高效、安全运行,提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柳州市县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在互联网上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等的官方平台。

政府网站由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街道网站组成,形成以门户网站为主站,部门、街道网站为子站的网站群体系。

第三条  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

(二)围绕中心,心系群众,服务大局的原则;

(三)改革创新,推进应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网站建设目标是:强化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整合政府网站信息资源,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包括微信、微博、手机APP等)拓宽信息传播渠道,完善功能,健全制度,突出政务特色和公共服务实效,加强内容和技术保障,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加快推行电子政务,促进城中科学跨越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城中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政府网络(含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政府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网络、网站的规划、建设工作。城中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息化办”)具体负责全区网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提供网站建设方面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站都是区政府网站的子网站。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网站的经常性管理工作和日常技术维护工作,必须确定本部门网站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负责网站运维、安全及更新等工作;建设稳定、专业、高质的网站运维管理队伍,确保网站安全运行保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发布;其相关人员登记表应在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   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提供及更新信息内容工作机制,制定《城中区人民政府网站栏目及责任清单》,分解城中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任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信息内容更新工作

第八条   建立年度城中区政府网站工作联席会议,由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集城中区政府网站负责部门进行研讨交流。加强联系与沟通,相互学习借鉴经验,研究探索新经验、新方法。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九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纳入全区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第十条  按照一级政府一个门户网站、一个部门一个子网站的要求,统一技术标准,分级建立政府网站群,逐步把部门网站整合到门户网站的统一平台,推进政府网站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区政府网站应当按照统一的政府网站群技术规范和标准改造,推进本行政区域政府网站聚合。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建立二级网站,原则上不独立建立网站。确需独立建站的,须经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同意,遵照统一的政府网站群技术规范和标准,以相应技术方式对接门户网站,确保数据直接交换和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风格设计应当美观大方、简洁庄重,栏目设置应当分类准确、重点突出,页面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层级清晰,便于公众使用。

(一)政府网站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注本行政机关的合法名称,并根据需要设计标志图案。

(二)政府网站的默认语言版本为中文简体。

(三)部门网站要在首页醒目位置链接本级门户网站,并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其他政府网站和公益事业网站建立链接。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使用域名须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英文域名以“.gov.cn”结尾。

(一)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xxx.gov禁止录入包含禁止录入包含禁止录入包含禁止录入包含.com的商业网址(邮箱地址除外)的商业网址(邮箱地址除外)的商业网址(邮箱地址除外)的商业网址(邮箱地址除外)xxx为行政区域法定名称或简称的拼音缩写。

(二)政府网站实名和域名应当及时通过相关机构进行注册认证,依法予以保护,防止被他人所盗用。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当具备网上办事服务、信息公开、政民互动、文件检索、帮助导航和对外宣传等基本功能,并结合自身职责的需要,合理增加其他内容和功能。

  

第四章  网站内容与形式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按照每年全区依托政府网站推进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来规划栏目和建设内容;区政府门户网站栏目的设立、变动、改版和上网内容由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具体实施。网站信息内容按照《城中区人民政府网站栏目及责任清单》中责任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保障;各部门网站由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所属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内容,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各栏目内容及信息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检测并整改。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按照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要求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通过部门信息报送、网上抓取、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信息更新;网站负责部门建立信息三级审核发布制度,未经审核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未达到全国网站普查评分的网站必须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不得发布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未经审核的各类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章  网站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信息系统应达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的标准。政府网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网站备案制度,网站域名和IP地址的变更需及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有力保障;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推进政府网站建设,建设专业化、高素质网站运行管理队伍,保障网站健康运行、不断发展。财政部门要把政府网站内容保障、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等经费列入预算。

第二十二条  负责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全区各部门信息化工作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当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完善政府网站的基础安全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应当强化安全基础设施,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完善政府网站数据备份功能,加强应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及时解决突发情况。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网站栏目责任单位对发布信息的安全保密负责。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政府网站的安全检查,网站栏目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向门户网站提供或维护信息,建立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各相关单位需加强政府网站后台账号和密码管理,保证账号和密码的绝对安全;按时提交《每月区政府门户网站新闻信息汇总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核表》。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内部信息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严禁发布上网。一旦出现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发生信息安全事故、黑客入侵事件时,网站负责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切断网络,向市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和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同时保留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不得销毁证据或干扰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违法内容要及时删除,并记录备案,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章 奖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对在年度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开展的全区政府网站评估考核中获表扬的部门给予表扬,被通报批评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中区政府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政府授权下负责对区政府网站监测和考核统计。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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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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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02007610012C/2021-7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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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1月24日
标  题:
城中政办〔2017〕1号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中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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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政办〔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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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01-31 10:01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中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城中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4

  

  

  

  

  

  

  

城中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城中区政府网站的管理,确保政府网站高效、安全运行,提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柳州市县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在互联网上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等的官方平台。

政府网站由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街道网站组成,形成以门户网站为主站,部门、街道网站为子站的网站群体系。

第三条  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

(二)围绕中心,心系群众,服务大局的原则;

(三)改革创新,推进应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网站建设目标是:强化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整合政府网站信息资源,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包括微信、微博、手机APP等)拓宽信息传播渠道,完善功能,健全制度,突出政务特色和公共服务实效,加强内容和技术保障,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加快推行电子政务,促进城中科学跨越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城中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政府网络(含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政府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网络、网站的规划、建设工作。城中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息化办”)具体负责全区网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提供网站建设方面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站都是区政府网站的子网站。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网站的经常性管理工作和日常技术维护工作,必须确定本部门网站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负责网站运维、安全及更新等工作;建设稳定、专业、高质的网站运维管理队伍,确保网站安全运行保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发布;其相关人员登记表应在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   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提供及更新信息内容工作机制,制定《城中区人民政府网站栏目及责任清单》,分解城中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任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信息内容更新工作

第八条   建立年度城中区政府网站工作联席会议,由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集城中区政府网站负责部门进行研讨交流。加强联系与沟通,相互学习借鉴经验,研究探索新经验、新方法。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九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纳入全区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第十条  按照一级政府一个门户网站、一个部门一个子网站的要求,统一技术标准,分级建立政府网站群,逐步把部门网站整合到门户网站的统一平台,推进政府网站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区政府网站应当按照统一的政府网站群技术规范和标准改造,推进本行政区域政府网站聚合。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建立二级网站,原则上不独立建立网站。确需独立建站的,须经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同意,遵照统一的政府网站群技术规范和标准,以相应技术方式对接门户网站,确保数据直接交换和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风格设计应当美观大方、简洁庄重,栏目设置应当分类准确、重点突出,页面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层级清晰,便于公众使用。

(一)政府网站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注本行政机关的合法名称,并根据需要设计标志图案。

(二)政府网站的默认语言版本为中文简体。

(三)部门网站要在首页醒目位置链接本级门户网站,并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其他政府网站和公益事业网站建立链接。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使用域名须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英文域名以“.gov.cn”结尾。

(一)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xxx.gov禁止录入包含禁止录入包含禁止录入包含禁止录入包含.com的商业网址(邮箱地址除外)的商业网址(邮箱地址除外)的商业网址(邮箱地址除外)的商业网址(邮箱地址除外)xxx为行政区域法定名称或简称的拼音缩写。

(二)政府网站实名和域名应当及时通过相关机构进行注册认证,依法予以保护,防止被他人所盗用。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当具备网上办事服务、信息公开、政民互动、文件检索、帮助导航和对外宣传等基本功能,并结合自身职责的需要,合理增加其他内容和功能。

  

第四章  网站内容与形式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按照每年全区依托政府网站推进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来规划栏目和建设内容;区政府门户网站栏目的设立、变动、改版和上网内容由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具体实施。网站信息内容按照《城中区人民政府网站栏目及责任清单》中责任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保障;各部门网站由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所属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内容,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各栏目内容及信息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检测并整改。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按照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要求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通过部门信息报送、网上抓取、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信息更新;网站负责部门建立信息三级审核发布制度,未经审核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未达到全国网站普查评分的网站必须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不得发布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未经审核的各类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章  网站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信息系统应达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的标准。政府网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网站备案制度,网站域名和IP地址的变更需及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有力保障;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推进政府网站建设,建设专业化、高素质网站运行管理队伍,保障网站健康运行、不断发展。财政部门要把政府网站内容保障、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等经费列入预算。

第二十二条  负责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全区各部门信息化工作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当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完善政府网站的基础安全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应当强化安全基础设施,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完善政府网站数据备份功能,加强应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及时解决突发情况。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网站栏目责任单位对发布信息的安全保密负责。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政府网站的安全检查,网站栏目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向门户网站提供或维护信息,建立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各相关单位需加强政府网站后台账号和密码管理,保证账号和密码的绝对安全;按时提交《每月区政府门户网站新闻信息汇总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核表》。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内部信息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严禁发布上网。一旦出现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发生信息安全事故、黑客入侵事件时,网站负责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切断网络,向市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和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同时保留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不得销毁证据或干扰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违法内容要及时删除,并记录备案,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章 奖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对在年度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开展的全区政府网站评估考核中获表扬的部门给予表扬,被通报批评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的,由城中区政府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政府授权下负责对区政府网站监测和考核统计。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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