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2007610012C/2021-76103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年09月09日
- 标 题:
- 城中政办〔2019〕27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城中政办〔2019〕27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9月13日
-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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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解读:
城中政办〔2019〕27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城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柳州市城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中政办〔2016〕66号)停止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
柳州市城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
一、总则
(一)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城中区辖区内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1.因大规模外敌入侵、边境海域局部发生冲突、周边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城中区辖区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城中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区人民政府、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按照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区域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城中区辖区内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1.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宏观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事发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财政、公安、法制等相关部门,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主要由城中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置;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上报柳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相关部门各施其责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3.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努力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城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城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政府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信访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
内设机构: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新闻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相关的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二)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上报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区有关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区有关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7.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8.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9.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本级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10.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区有关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协调做好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
7.组织区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9.提出修改预案的建议。
(四)领导小组相关部门的职责
1.区政府办督促和协调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相关提议。
2.区财政局及时掌握辖区内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有关信息。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要财政出资救助时,由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形成统一的初步意见,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
3.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处理区发展和改革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相关提议。
4.区委宣传部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拟定对外报道宣传口径;参与、组织媒体对区内金融突发事件的报道工作,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新闻发布制度的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举办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5.市公安局城中区分局依法制订职责范围内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辖区内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区人民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区司法局负责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7.各街道办事处要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8.其他部门的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预防预警
(一)预防预警机制
1.区财政局加强对各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2.各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对城中区辖区内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及时通报,以增强相关部门风险预防预警效果。
(二)预防预警行动
1.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如遇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保持与各相关金融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2.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一)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二)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级事件:
1.对多个省(区、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I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所涉及省(区、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五、应急响应
(一)I级响应
城中区辖区内出现I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后,领导小组迅速核实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启动《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自治区和柳州市相关工作部署,配合开展处置工作。
(二)Ⅱ级响应
城中区辖区内出现Ⅱ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后,领导小组迅速核实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启动《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柳州市相关工作部署,配合开展处置工作。
(三)Ⅲ级响应
1.响应程序
城中区辖区内发生Ⅲ级金融突发事件时,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决策及应急措施
(1)领导小组督促事件所涉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散。
(2)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组、新闻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3)区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4)根据事态发展需要,报请柳州市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建议区人民政府及时报请柳州市启动《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部署和《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3.落实措施
(1)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制订的处置方案正式下发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2)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如需调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严格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审批。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事件发生地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
(四)信息报送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金融监管部门在当地的派出机构报告,同时通报城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特殊情况下可在通报城中区人民政府时,直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
2.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汇总、分析各部门的情况报告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区人民政府。
3.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1.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二)评估与总结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上报区人民政府,视情况严重程度上报市人民政府。
2.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视情况严重程度上报市人民政府。
3.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改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4.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改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三)责任追究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检查与审计
政府审计机关依照职责权限,依法对事件处置动用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1.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讯方式的稳定畅通
2.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保持必要的联系。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街道办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4.所有通讯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二)文电运转保障
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三)技术保障
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2.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3.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四)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2.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3.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八、附则
1.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本预案由城中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柳州市城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中政办〔2016〕66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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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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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城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柳州市城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中政办〔2016〕66号)停止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
柳州市城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
一、总则
(一)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城中区辖区内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1.因大规模外敌入侵、边境海域局部发生冲突、周边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城中区辖区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城中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区人民政府、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按照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区域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城中区辖区内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1.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宏观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事发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财政、公安、法制等相关部门,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主要由城中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置;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上报柳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相关部门各施其责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3.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努力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城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城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政府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信访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
内设机构: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新闻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相关的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二)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上报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区有关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区有关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7.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8.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9.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本级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10.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区有关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协调做好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
7.组织区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9.提出修改预案的建议。
(四)领导小组相关部门的职责
1.区政府办督促和协调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相关提议。
2.区财政局及时掌握辖区内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有关信息。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要财政出资救助时,由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形成统一的初步意见,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
3.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处理区发展和改革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相关提议。
4.区委宣传部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拟定对外报道宣传口径;参与、组织媒体对区内金融突发事件的报道工作,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新闻发布制度的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举办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5.市公安局城中区分局依法制订职责范围内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辖区内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区人民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区司法局负责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7.各街道办事处要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8.其他部门的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预防预警
(一)预防预警机制
1.区财政局加强对各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2.各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对城中区辖区内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及时通报,以增强相关部门风险预防预警效果。
(二)预防预警行动
1.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如遇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保持与各相关金融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2.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一)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二)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级事件:
1.对多个省(区、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I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所涉及省(区、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五、应急响应
(一)I级响应
城中区辖区内出现I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后,领导小组迅速核实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启动《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自治区和柳州市相关工作部署,配合开展处置工作。
(二)Ⅱ级响应
城中区辖区内出现Ⅱ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后,领导小组迅速核实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启动《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柳州市相关工作部署,配合开展处置工作。
(三)Ⅲ级响应
1.响应程序
城中区辖区内发生Ⅲ级金融突发事件时,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决策及应急措施
(1)领导小组督促事件所涉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散。
(2)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组、新闻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3)区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4)根据事态发展需要,报请柳州市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建议区人民政府及时报请柳州市启动《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部署和《柳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3.落实措施
(1)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制订的处置方案正式下发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2)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如需调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严格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审批。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事件发生地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
(四)信息报送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金融监管部门在当地的派出机构报告,同时通报城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特殊情况下可在通报城中区人民政府时,直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
2.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汇总、分析各部门的情况报告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区人民政府。
3.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1.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二)评估与总结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上报区人民政府,视情况严重程度上报市人民政府。
2.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视情况严重程度上报市人民政府。
3.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改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4.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改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三)责任追究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检查与审计
政府审计机关依照职责权限,依法对事件处置动用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1.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讯方式的稳定畅通
2.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保持必要的联系。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街道办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4.所有通讯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二)文电运转保障
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三)技术保障
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2.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3.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四)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2.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3.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八、附则
1.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本预案由城中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柳州市城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中政办〔2016〕66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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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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