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政办〔2026〕6号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 城中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6-10-12 16:00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已经城中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城中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6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危害,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城中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柳州市城中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的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动物疫病,以及二、三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的应急处置工作。辖区养殖场、散养户、屠宰环节、市场、河道飘浮病死畜禽等疫情处置均适用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有属地责任,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防控,各部门各司其职。

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强化日常监测排查,落实强制免疫、日常消毒,依靠群众,落实养殖经营主体第一责任。

3.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疫情发生后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依法处置,科学防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开展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处置措施。

(五)疫情分级

1.Ⅰ级(特别重大):多区域暴发一类动物疫病;

2.Ⅱ级(重大):较大范围发生一类动物疫病;

3.Ⅲ级(较大):局部暴发一类动物疫病;

4.Ⅳ级(一般):辖区内发生局部疑似或确诊重大动物疫情,由区级处置。

城中区以Ⅳ级响应为主,发生更高等级疫情,服从市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政府办主任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中大队、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中生态环境局、涉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

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研判疫情形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发布封锁令、解除封锁令;统筹人员、物资、经费;协调跨部门处置工作;上报疫情信息,对接市级部门。

(二)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疫情接报登记;组织现场核查、采样送检;草拟封锁、解封相关文稿;收集汇总疫情信息上报;组织应急队伍、物资调度;组织开展培训演练;管理专家组。

(三)专家组

由区畜牧兽医、流行病学、公共卫生等专业人员组成。

职责:疫情风险研判;现场处置技术指导;评估解封条件;提供防控技术建议。

(四)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综合运转保障;统筹协调疫情处置有关会务组织、公文审核流转;督促落实区政府、指挥部各项工作指令,做好跨部门重大事项综合协调。

2.区纪委监委:督促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及时查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

3.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疫情防控宣传引导;及时发布官方疫情信息;开展动物防疫科普宣传;加强舆情监测研判;指导涉事单位视情回应社会关切,对不实信息进行辟谣。

4.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加强疫区内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处理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处置、疫源追溯等工作。

5.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中大队:负责确保道路交通秩序畅通,协助设置临时交通检查站,派员参与临时交通检查站工作。

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实施;开展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诊断核实,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实施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防控措施;做好动物检疫、溯源追踪;负责防疫物资储备、调拨;组织开展疫情技术培训、应急演练;做好疫情信息报送;指导养殖场(户)落实防控措施;负责疫情处置技术指导,参与疫情评估。

7.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应急物资储备库、无害化处理设施等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疫情发生后,开展畜禽产品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必要时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价格干预建议;配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动用的协调工作;参与疫情后期评估,研究提出养殖产业恢复发展的政策建议。

8.区司法局:指导开展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为疫情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9.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疫情监测、扑杀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采购、防控宣传等所需资金;做好资金拨付、监管,保障防控经费及时到位。

10.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1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发生疫情时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12.区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物资保供工作,保障疫区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

1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开展从事疫情处置人员的健康监测、防护指导;对接触患病动物的高危人群开展医学观察;开展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做好病人救治、疫情防控,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信息互通。

1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应急演练;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协调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做好跨部门应急联动;协助开展预警信息发布;参与疫情处置后期评估;配合做好自然灾害叠加动物疫情时的应急处置保障。

1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从事动物及其制品经营活动的单位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依法查处危害动物及其制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经营行为。督促引导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指导市场做好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相关应急防疫物资及市场供应商品进行价格监管,防止哄抬物价。

16.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政策。

17.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禁养区畜禽的禁养工作,查处占道无照经营畜禽产品,配合开展疫区周边市容环境整治。

18.城中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控工作;对疫点及疫区的养殖废弃物、消毒废液和污染物处置实施环境监管;防范由动物疫情引发的环境风险。

19.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辖区开展动物疫情排查与上报工作;配合开展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环境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做好养殖户政策解释和群众安抚工作;组织村级防疫力量开展防控工作;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20.其他部门:本预案未规定具体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服从区指挥部的安排,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三、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一)监测

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道常态化开展畜禽监测排查,覆盖养殖场、散养户、农贸市场;受理群众举报、巡查发现病死动物线索;做好病死畜禽收集上报,重点关注河道飘浮病死畜禽线索。

(二)预警

根据排查、监测、检测信息,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四级。收到周边地区疫情通报后,及时研判风险并发布预警,组织开展排查管控,做好应急队伍、物资各项准备。

(三)信息报告

1.线索来源:养殖主体报告、乡镇(街道)巡查、群众举报、市场监管、河道巡查发现病死畜禽、跨区域疫情通报等。

2.疫情上报:接到疫情线索后,区农业农村局及时核查,疑似疫情按规定上报区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局,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3.报告内容: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动物种类、发病死亡情况、现场处置措施、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启动

经采样检测确认重大动物疫情,区指挥部根据疫情等级启动对应级别应急响应。Ⅳ级响应由区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及以上由市级启动,我区服从统一调度。

(二)现场处置

1.划定区域:区农业农村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区政府发布封锁令。

2.疫点处置:按上级文件要求参照执行。

3.疫区管控:按上级文件要求参照执行。

4.受威胁区:全面排查监测,开展紧急免疫,强化调运监管。

5.流调溯源: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溯源传染源,排查关联养殖场、经营户,消除风险点。

6.河道病死畜禽特殊处置:发现河道内飘浮的病死畜禽,立即进行打捞并实施无害化处理。同时追溯来源,对沿河两岸开展排查与消毒工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处置。

(三)响应调整

根据疫情发展变化,专家组评估后,可升级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

(四)响应终止(解除封锁)

疫点疫区内所有染疫畜禽均已处置完毕,完成多轮消毒,并经过该疫病最长潜伏期后无新发病例。经上级业务部门验收评估合格,由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应急响应终止。

五、善后处理

(一)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畜禽,按照国家、自治区、柳州市补助政策落实补偿。

(二)后期评估

疫情扑灭后,指挥部组织开展疫情处置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三)恢复生产

解封后,指导养殖主体落实空栏消毒、生物安全,按规定有序恢复养殖。

(四)责任追究

对瞒报迟报疫情、履职不到位、违法丢弃病死畜禽等行为依法追责。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组建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由农业农村、公安、卫生健康、街道办等部门人员组成,承担扑杀、采样、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现场工作;定期开展培训、应急演练。

(二)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消毒药、防护服、口罩、手套、喷雾器、采样工具、警示标识等,定期盘点更新,保证应急调用。

(三)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物资采购、扑杀补助、无害化处理、演练培训等经费,专款专用。

(四)技术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承担辖区采样、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导;对接市级检测机构送检样品。

(五)通信保障

建立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通讯录,确保疫情发生时通信畅通。

七、培训、演练与宣传

(一)培训:定期对基层防疫人员、街道工作人员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现场处置技术培训。

(二)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检验预案可行性。

(三)宣传科普:面向养殖户及社区群众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引导群众发现病死畜禽时及时上报,严禁随意丢弃病死动物。

八、附则

(一)名词解释: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二)本预案由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实际工作情况适时修订。

 

附件:1.城中区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流程图

2.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联系表

3.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4.城中区重大动物疫情线索/疫情上报表

5.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封锁令(模板)

6.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解除封锁令(模板)

 

 

 

 

 

 

 

 (信息员:区政府办,审核领导:陆菲,联系方式:282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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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政办
城中政办〔2026〕6号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10-12 16:00  来源:城中区政府办公室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已经城中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城中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6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危害,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城中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柳州市城中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的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动物疫病,以及二、三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的应急处置工作。辖区养殖场、散养户、屠宰环节、市场、河道飘浮病死畜禽等疫情处置均适用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有属地责任,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防控,各部门各司其职。

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强化日常监测排查,落实强制免疫、日常消毒,依靠群众,落实养殖经营主体第一责任。

3.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疫情发生后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依法处置,科学防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开展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处置措施。

(五)疫情分级

1.Ⅰ级(特别重大):多区域暴发一类动物疫病;

2.Ⅱ级(重大):较大范围发生一类动物疫病;

3.Ⅲ级(较大):局部暴发一类动物疫病;

4.Ⅳ级(一般):辖区内发生局部疑似或确诊重大动物疫情,由区级处置。

城中区以Ⅳ级响应为主,发生更高等级疫情,服从市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政府办主任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中大队、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中生态环境局、涉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

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研判疫情形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发布封锁令、解除封锁令;统筹人员、物资、经费;协调跨部门处置工作;上报疫情信息,对接市级部门。

(二)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疫情接报登记;组织现场核查、采样送检;草拟封锁、解封相关文稿;收集汇总疫情信息上报;组织应急队伍、物资调度;组织开展培训演练;管理专家组。

(三)专家组

由区畜牧兽医、流行病学、公共卫生等专业人员组成。

职责:疫情风险研判;现场处置技术指导;评估解封条件;提供防控技术建议。

(四)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综合运转保障;统筹协调疫情处置有关会务组织、公文审核流转;督促落实区政府、指挥部各项工作指令,做好跨部门重大事项综合协调。

2.区纪委监委:督促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及时查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

3.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疫情防控宣传引导;及时发布官方疫情信息;开展动物防疫科普宣传;加强舆情监测研判;指导涉事单位视情回应社会关切,对不实信息进行辟谣。

4.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加强疫区内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处理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处置、疫源追溯等工作。

5.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中大队:负责确保道路交通秩序畅通,协助设置临时交通检查站,派员参与临时交通检查站工作。

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实施;开展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诊断核实,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实施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防控措施;做好动物检疫、溯源追踪;负责防疫物资储备、调拨;组织开展疫情技术培训、应急演练;做好疫情信息报送;指导养殖场(户)落实防控措施;负责疫情处置技术指导,参与疫情评估。

7.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应急物资储备库、无害化处理设施等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疫情发生后,开展畜禽产品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必要时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价格干预建议;配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动用的协调工作;参与疫情后期评估,研究提出养殖产业恢复发展的政策建议。

8.区司法局:指导开展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为疫情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9.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疫情监测、扑杀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采购、防控宣传等所需资金;做好资金拨付、监管,保障防控经费及时到位。

10.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1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发生疫情时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12.区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物资保供工作,保障疫区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

1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开展从事疫情处置人员的健康监测、防护指导;对接触患病动物的高危人群开展医学观察;开展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做好病人救治、疫情防控,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信息互通。

1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应急演练;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协调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做好跨部门应急联动;协助开展预警信息发布;参与疫情处置后期评估;配合做好自然灾害叠加动物疫情时的应急处置保障。

1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从事动物及其制品经营活动的单位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依法查处危害动物及其制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经营行为。督促引导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指导市场做好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相关应急防疫物资及市场供应商品进行价格监管,防止哄抬物价。

16.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政策。

17.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禁养区畜禽的禁养工作,查处占道无照经营畜禽产品,配合开展疫区周边市容环境整治。

18.城中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控工作;对疫点及疫区的养殖废弃物、消毒废液和污染物处置实施环境监管;防范由动物疫情引发的环境风险。

19.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辖区开展动物疫情排查与上报工作;配合开展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环境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做好养殖户政策解释和群众安抚工作;组织村级防疫力量开展防控工作;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20.其他部门:本预案未规定具体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服从区指挥部的安排,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三、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一)监测

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道常态化开展畜禽监测排查,覆盖养殖场、散养户、农贸市场;受理群众举报、巡查发现病死动物线索;做好病死畜禽收集上报,重点关注河道飘浮病死畜禽线索。

(二)预警

根据排查、监测、检测信息,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四级。收到周边地区疫情通报后,及时研判风险并发布预警,组织开展排查管控,做好应急队伍、物资各项准备。

(三)信息报告

1.线索来源:养殖主体报告、乡镇(街道)巡查、群众举报、市场监管、河道巡查发现病死畜禽、跨区域疫情通报等。

2.疫情上报:接到疫情线索后,区农业农村局及时核查,疑似疫情按规定上报区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局,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3.报告内容: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动物种类、发病死亡情况、现场处置措施、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启动

经采样检测确认重大动物疫情,区指挥部根据疫情等级启动对应级别应急响应。Ⅳ级响应由区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及以上由市级启动,我区服从统一调度。

(二)现场处置

1.划定区域:区农业农村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区政府发布封锁令。

2.疫点处置:按上级文件要求参照执行。

3.疫区管控:按上级文件要求参照执行。

4.受威胁区:全面排查监测,开展紧急免疫,强化调运监管。

5.流调溯源: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溯源传染源,排查关联养殖场、经营户,消除风险点。

6.河道病死畜禽特殊处置:发现河道内飘浮的病死畜禽,立即进行打捞并实施无害化处理。同时追溯来源,对沿河两岸开展排查与消毒工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处置。

(三)响应调整

根据疫情发展变化,专家组评估后,可升级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

(四)响应终止(解除封锁)

疫点疫区内所有染疫畜禽均已处置完毕,完成多轮消毒,并经过该疫病最长潜伏期后无新发病例。经上级业务部门验收评估合格,由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应急响应终止。

五、善后处理

(一)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畜禽,按照国家、自治区、柳州市补助政策落实补偿。

(二)后期评估

疫情扑灭后,指挥部组织开展疫情处置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三)恢复生产

解封后,指导养殖主体落实空栏消毒、生物安全,按规定有序恢复养殖。

(四)责任追究

对瞒报迟报疫情、履职不到位、违法丢弃病死畜禽等行为依法追责。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组建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由农业农村、公安、卫生健康、街道办等部门人员组成,承担扑杀、采样、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现场工作;定期开展培训、应急演练。

(二)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消毒药、防护服、口罩、手套、喷雾器、采样工具、警示标识等,定期盘点更新,保证应急调用。

(三)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物资采购、扑杀补助、无害化处理、演练培训等经费,专款专用。

(四)技术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承担辖区采样、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导;对接市级检测机构送检样品。

(五)通信保障

建立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通讯录,确保疫情发生时通信畅通。

七、培训、演练与宣传

(一)培训:定期对基层防疫人员、街道工作人员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现场处置技术培训。

(二)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检验预案可行性。

(三)宣传科普:面向养殖户及社区群众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引导群众发现病死畜禽时及时上报,严禁随意丢弃病死动物。

八、附则

(一)名词解释: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二)本预案由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实际工作情况适时修订。

 

附件:1.城中区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流程图

2.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联系表

3.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4.城中区重大动物疫情线索/疫情上报表

5.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封锁令(模板)

6.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解除封锁令(模板)

 

 

 

 

 

 

 

 (信息员:区政府办,审核领导:陆菲,联系方式:282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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