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中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划转征收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中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优势,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划转征收的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柳州等5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桂财〔2018〕242号
三、征收对象和范围
征收对象:柳州市城中区本级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主要包括城中区本级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以上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参股企业)。
征收范围: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项目主要包括应缴利润、国有股股利和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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