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2007610012C/2021-75857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年03月19日
- 标 题:
- 城中政发〔2019〕10号关于城中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城中政发〔2019〕10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4月01日
- 效力状态:
- 文件下载:
- 相关解读:
- 文字解读
城中政发〔2019〕10号关于城中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城中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中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优势,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征收的依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纳入政府预算,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目前,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缴主要由财政部门牵头,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缴范围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明确地税部门对收费基金等的征管职责。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等优势,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柳州等5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桂财预〔2018〕242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柳州市、桂林市、钦州市、百色市、崇左市及下辖县(市、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当地税务部门征收。
二、划转征收的方式
城中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征收管理比照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征收管理执行。其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标准、预决算编制及管理等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柳政发〔2015〕39号)有关规定执行。划转征收后的具体征收业务流程由城中区税务局商城中区财政局按照便利征管原则及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等要求研究制定。
三、划转征收的要求
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职能划转税务部门,是构建地方税费体系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加强配合,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职能划转税务部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要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征收职能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
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充分协商、互相支持,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征收职能划转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确保稳定
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税务部门征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促进征缴单位主动支持税务部门工作。
(四)积极配合,规范缴库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各国有资本预算单位及所属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核算准确,按时缴库。
本通知具体由城中区财政局、城中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印发
- 索 引 号:
- 11450202007610012C/2021-75857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年03月19日
- 标 题:
- 城中政发〔2019〕10号关于城中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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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中政发〔20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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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城中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中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优势,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征收的依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纳入政府预算,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目前,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缴主要由财政部门牵头,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缴范围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明确地税部门对收费基金等的征管职责。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等优势,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柳州等5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桂财预〔2018〕242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柳州市、桂林市、钦州市、百色市、崇左市及下辖县(市、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当地税务部门征收。
二、划转征收的方式
城中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征收管理比照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征收管理执行。其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标准、预决算编制及管理等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柳政发〔2015〕39号)有关规定执行。划转征收后的具体征收业务流程由城中区税务局商城中区财政局按照便利征管原则及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等要求研究制定。
三、划转征收的要求
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职能划转税务部门,是构建地方税费体系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加强配合,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职能划转税务部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要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征收职能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
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充分协商、互相支持,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征收职能划转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确保稳定
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税务部门征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促进征缴单位主动支持税务部门工作。
(四)积极配合,规范缴库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各国有资本预算单位及所属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核算准确,按时缴库。
本通知具体由城中区财政局、城中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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