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城中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3-10-13 15:35    |  作者: 城中区民政局    |  浏览量:

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中民罚决字〔20232

当事人:柳州市城中区鸣森卫生所,主体资格: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200052719551L;法定代表人,虞惠光;住所:柳州市城中区潭中东路17号华信国际1-1号;业务范围:内科、口腔科、耳鼻咽喉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

根据查询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年检情况,无当事人参加2021年、2022年年检数据,当事人涉嫌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82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2021年、2022年年检中情况中无当事人年检数据。2.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城中区民政局提交年检纸质材料。

我机关于2023920日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中民罚告字〔2023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

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当事人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

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

                                        202310 13

(信息员:文衍妮   审核员:宋旭峰  联系电话:2858926)


民政局
【民政局】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0-13 15:35  来源:城中区民政局

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中民罚决字〔20232

当事人:柳州市城中区鸣森卫生所,主体资格: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200052719551L;法定代表人,虞惠光;住所:柳州市城中区潭中东路17号华信国际1-1号;业务范围:内科、口腔科、耳鼻咽喉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

根据查询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年检情况,无当事人参加2021年、2022年年检数据,当事人涉嫌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82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2021年、2022年年检中情况中无当事人年检数据。2.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城中区民政局提交年检纸质材料。

我机关于2023920日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中民罚告字〔2023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

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当事人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

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

                                        202310 13

(信息员:文衍妮   审核员:宋旭峰  联系电话:2858926)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柳州市城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办

网站信箱:czqgxj@126.com

桂公网安备:45020202000127号

备案号:桂ICP备:12003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