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城中区体育舞蹈协会)
城中民罚决字〔2026〕2号
当事人:柳州市城中区体育舞蹈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50202MJN270853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加祥
地址:东环路256号
你单位2024年未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区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的通知》、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无你单位2024年年检结论公示数据、你单位未提交2024年社会组织年检纸质材料等证据证明。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社会团体年检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二)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限期停止活动1个月的行政处罚。
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的规定,将你单位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河东管理大厦507办公室
联系部门: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联系电话:0772-2858926
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
2026年7月14日
(信息员:文衍妮 审核员:韦小柳 联系电话:2858926)
城中民罚决字〔2026〕2号
当事人:柳州市城中区体育舞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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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加祥
地址:东环路256号
你单位2024年未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区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的通知》、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无你单位2024年年检结论公示数据、你单位未提交2024年社会组织年检纸质材料等证据证明。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社会团体年检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二)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限期停止活动1个月的行政处罚。
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的规定,将你单位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河东管理大厦507办公室
联系部门: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联系电话:0772-2858926
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
2026年7月14日
(信息员:文衍妮 审核员:韦小柳 联系电话:285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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