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城中区飞盘协会)

来源: 城中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6-10-27 11:15   


城中民罚决字〔2026〕5号

 

当事人:柳州市城中区飞盘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50202MJN864264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超寅    

地址:柳州市晨华路12号盛丰国际1栋1单元20-3号               

你(单位)2024年、2025年连续两年未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检。”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区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的通知》、《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区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的通知》、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无你(单位)2024年、2025年年检结论公示数据、你(单位)未提交2024年、2025年社会组织年检纸质材料等证据证明。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社会团体年检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的规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河东管理大厦507办公室               

联系部门: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联系电话:0772-285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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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0月27日      

 

(信息员:文衍妮  审核员:韦小柳  联系电话:285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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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城中区飞盘协会)
  发布日期:2026-10-27 11:15  来源:城中区民政局


城中民罚决字〔2026〕5号

 

当事人:柳州市城中区飞盘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50202MJN864264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超寅    

地址:柳州市晨华路12号盛丰国际1栋1单元20-3号               

你(单位)2024年、2025年连续两年未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检。”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区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的通知》、《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区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的通知》、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无你(单位)2024年、2025年年检结论公示数据、你(单位)未提交2024年、2025年社会组织年检纸质材料等证据证明。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社会团体年检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的规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河东管理大厦507办公室               

联系部门: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联系电话:0772-285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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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0月27日      

 

(信息员:文衍妮  审核员:韦小柳  联系电话:285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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