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城中政复决字〔2021〕第9号
申请人:谭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公安局柳东派出所
负责人:江柱,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对谭XX被殴打案的处罚决定等事项,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向双方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伤情进行鉴定的申请作出处理;二、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程序违法;三、撤销城行罚决字〔2021〕006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法盲执法,严重违反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凌晨,在繁花酒吧被人殴打。申请人于凌晨1点54分拨打110报警,被申请人接到警情后将申请人带至派出所录制笔录。申请人录制完毕后,要求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另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被申请人拒绝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要求申请人先拿到病例再出具,并称法律未做需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的规定。且被申请人单位负责人,向申请人告知需达到轻伤才需开具《伤情委托鉴定书》,其肉眼可见申请人未达到轻伤。被申请人使用平日程序违法的办案经验,私自创设法条之外未规定的构成要件,企图耽误申请人伤情鉴定,从而操控案件证据,其行为实属盲目执法,故应认定程序违法。二、被申请人未第一时间对受害人进行证据固定,涉嫌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另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被被申请人在受理本案时,未及时对申请人进行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且未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属盲目执法,程序违法。故其作出的城行罚决字〔2021〕006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其通过程序违法操控“自由裁量权”,在第三人公然殴打女性弱势群体情况下,处罚第三人200元,存在严重不公,有违过罚相当原则。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受案回执》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城行罚决字〔2021〕00674号)复印件、《检索报告》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一)关于责令被申请人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的申请作出处理问题。经依法查实:2021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申请人与第三人(谭XX被殴打案的被处罚人黄XX,以下简称第三人)在繁花酒吧茉莉花桌喝酒,双方互相认识,喝酒期间谭XX把第三人裤子拉开,将一杯酒倒入第三人下体,过了几分钟第三人用手扇巴掌的方式殴打申请人,随后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出警到现场后,进行现场调解,申请人拒绝调解,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置。随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第三人带回派出所,并对申请人制作报案笔录,制作笔录后申请人要求民警当面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先行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并提供病例材料及诊断证明。申请人拒绝提供病例材料,随后被申请人多次当面要求申请人提供病例材料,其均表示拒绝提供病例材料,只要求被申请人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被申请人已当面告知申请人:无病例及诊断证明等材料相关机构无法对伤情进行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经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办理。”执法过程依法依规,不存在被申请人拒绝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的问题。(二)有关被申请人未第一时间针对申请人进行证据固定,涉嫌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案发后办案民警立即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城调证字〔2021〕546),到柳州市繁花音乐餐厅调取现场监控视频。第三人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频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不存在未进行证据固定的行为。(三)关于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开具《伤情委托鉴定书》程序违法的问题。《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是公安部于2005年12月27日印发,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出,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该规定只适用于刑事案件,不适用于行政案件,且《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申请人拒不提供病例材料以及医院诊断证明,也不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的条件。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办理案件。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四)关于撤销城行罚决字〔2021〕006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问题。被申请人在办理谭XX被殴打案中,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行为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第三人罚款200元。情节较轻的依据为:1、申请人先将酒倒入第三人下体,过错在先;2、申请人与第三人在同一桌喝酒,且互相认识;3、据申请人、第三人供述及现场监控实证,第三人使用右手手背打了申请人一巴掌,无后续殴打行为,伤害后果较轻。根据《广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规定,殴打他人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1)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2)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3)对第三人的处罚依法依规,不存在撤销决定书的问题。综上所诉,我分局对谭XX被殴打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适当,处置符合法治精神。请求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谭XX被殴打案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调取证据通知书、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案发现场视频光碟;情况说明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7日凌晨,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在繁花酒吧被人殴打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理。经调查,申请人与第三人在繁花酒吧茉莉花桌喝酒,双方互相认识,喝酒期间申请人把第三人裤子拉开,将一杯酒倒入第三人下体,过了几分钟第三人以手扇巴掌的方式殴打申请人。随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及第三人带至派出所内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笔录后申请人口头要求被申请人当面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被申请人口头回复申请人应先行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并提供检查治疗的病历材料及诊断证明。申请人未提供病例材料及诊断证明。第三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被申请人于当日对第三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城行罚决字〔2021〕00674号),对第三人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的规定,本案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繁花酒吧位于柳州市城中区,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故被申请人对本案具有作出处理的行政职权。
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2)被侵害人要求鉴定的;(3)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及第九十一条:“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规定,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要求其先到医院进行诊断并提供病历材料或诊断证明,被申请人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后,根据案件已经认定情节较轻的事实,作出不同意进行伤情鉴定的处理意见,程序合法且法律依据充分 。
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第四十三条:“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频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轻,第三人认错认罚,被申请人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且《广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的违法情节的表述:有下列违法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1)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2)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本案情节较轻,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柳州市公安局柳东派出所对申请人作出不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的处理决定;
二、维持柳州市公安局柳东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城中政复决字〔2021〕第9号
申请人:谭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公安局柳东派出所
负责人:江柱,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对谭XX被殴打案的处罚决定等事项,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向双方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伤情进行鉴定的申请作出处理;二、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程序违法;三、撤销城行罚决字〔2021〕006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法盲执法,严重违反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凌晨,在繁花酒吧被人殴打。申请人于凌晨1点54分拨打110报警,被申请人接到警情后将申请人带至派出所录制笔录。申请人录制完毕后,要求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另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被申请人拒绝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要求申请人先拿到病例再出具,并称法律未做需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的规定。且被申请人单位负责人,向申请人告知需达到轻伤才需开具《伤情委托鉴定书》,其肉眼可见申请人未达到轻伤。被申请人使用平日程序违法的办案经验,私自创设法条之外未规定的构成要件,企图耽误申请人伤情鉴定,从而操控案件证据,其行为实属盲目执法,故应认定程序违法。二、被申请人未第一时间对受害人进行证据固定,涉嫌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另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被被申请人在受理本案时,未及时对申请人进行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且未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属盲目执法,程序违法。故其作出的城行罚决字〔2021〕006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其通过程序违法操控“自由裁量权”,在第三人公然殴打女性弱势群体情况下,处罚第三人200元,存在严重不公,有违过罚相当原则。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受案回执》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城行罚决字〔2021〕00674号)复印件、《检索报告》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一)关于责令被申请人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的申请作出处理问题。经依法查实:2021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申请人与第三人(谭XX被殴打案的被处罚人黄XX,以下简称第三人)在繁花酒吧茉莉花桌喝酒,双方互相认识,喝酒期间谭XX把第三人裤子拉开,将一杯酒倒入第三人下体,过了几分钟第三人用手扇巴掌的方式殴打申请人,随后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出警到现场后,进行现场调解,申请人拒绝调解,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置。随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第三人带回派出所,并对申请人制作报案笔录,制作笔录后申请人要求民警当面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先行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并提供病例材料及诊断证明。申请人拒绝提供病例材料,随后被申请人多次当面要求申请人提供病例材料,其均表示拒绝提供病例材料,只要求被申请人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被申请人已当面告知申请人:无病例及诊断证明等材料相关机构无法对伤情进行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经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办理。”执法过程依法依规,不存在被申请人拒绝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的问题。(二)有关被申请人未第一时间针对申请人进行证据固定,涉嫌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案发后办案民警立即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城调证字〔2021〕546),到柳州市繁花音乐餐厅调取现场监控视频。第三人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频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不存在未进行证据固定的行为。(三)关于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开具《伤情委托鉴定书》程序违法的问题。《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是公安部于2005年12月27日印发,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出,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该规定只适用于刑事案件,不适用于行政案件,且《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申请人拒不提供病例材料以及医院诊断证明,也不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的条件。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办理案件。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四)关于撤销城行罚决字〔2021〕006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问题。被申请人在办理谭XX被殴打案中,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行为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第三人罚款200元。情节较轻的依据为:1、申请人先将酒倒入第三人下体,过错在先;2、申请人与第三人在同一桌喝酒,且互相认识;3、据申请人、第三人供述及现场监控实证,第三人使用右手手背打了申请人一巴掌,无后续殴打行为,伤害后果较轻。根据《广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规定,殴打他人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1)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2)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3)对第三人的处罚依法依规,不存在撤销决定书的问题。综上所诉,我分局对谭XX被殴打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适当,处置符合法治精神。请求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谭XX被殴打案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调取证据通知书、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案发现场视频光碟;情况说明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7日凌晨,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在繁花酒吧被人殴打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理。经调查,申请人与第三人在繁花酒吧茉莉花桌喝酒,双方互相认识,喝酒期间申请人把第三人裤子拉开,将一杯酒倒入第三人下体,过了几分钟第三人以手扇巴掌的方式殴打申请人。随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及第三人带至派出所内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笔录后申请人口头要求被申请人当面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被申请人口头回复申请人应先行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并提供检查治疗的病历材料及诊断证明。申请人未提供病例材料及诊断证明。第三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被申请人于当日对第三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城行罚决字〔2021〕00674号),对第三人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的规定,本案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繁花酒吧位于柳州市城中区,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故被申请人对本案具有作出处理的行政职权。
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2)被侵害人要求鉴定的;(3)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及第九十一条:“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规定,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要求其先到医院进行诊断并提供病历材料或诊断证明,被申请人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后,根据案件已经认定情节较轻的事实,作出不同意进行伤情鉴定的处理意见,程序合法且法律依据充分 。
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第四十三条:“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频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轻,第三人认错认罚,被申请人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且《广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的违法情节的表述:有下列违法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1)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2)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本案情节较轻,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处以罚款贰佰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柳州市公安局柳东派出所对申请人作出不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的处理决定;
二、维持柳州市公安局柳东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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