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城中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19-11-08 17:10       |  浏览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城中政复决字〔2019〕第9号

  

  

申请人:谢XX

申请人:谢XX

申请人:谢XX

申请人:谢XX

委托代理人:谢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负责人:刘挺,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决字〔2018〕第3084-2号,以下简称第3084-2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向双方分别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和《答复通知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第3084-2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柳州市城中区XX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其父亲谢XX。该房屋于1993年12月8日办理违章补证,经柳州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批准扩建10.61㎡,并于同年12月10日缴纳建房违章罚没款。(二)其父谢XX于1999年4月15日搭建第4层楼居住,从未有执法部门要求拆第4层楼,申请人谢XX合法长期居住在其父亲谢XX的房屋内。(三)其父谢XX生前违章补证的建房违章罚没款已缴纳,即第4层楼扩建的10.61㎡,且该楼房加建部分为其父谢XX进行搭建,并非申请人违章搭建,因其父谢XX已死亡,故不应追究其父谢XX的违约责任,申请人也不应承担违建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答复人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一)答复人依法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依法有权对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桂政函〔2005〕220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答复人作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当事人进行包括限期拆除等措施在内的行政处罚。(二)答复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事实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答复人对位于柳州市城中区XX号房屋第四层的总建筑面积为30.24平方米的涉嫌未经许可建设的建筑物(以下简称“涉案建筑物”)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得知,涉案建筑物原产权人谢XX于被继承人陈XX去世后继承了位于柳州市城中区XX号的二层房屋。该房屋于1984年8月29日柳州市城市建设局批准加建第三层4m×8.4m面积,于1993年12月8日经柳州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批准扩建10.61㎡。根据1994年2月2日签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桂房证字第No023XX号),谢XX所有的XX号房屋的状态为砖混结构,层数三层,建筑面积117.18㎡。谢XX及其妻子去世后,上述房屋由其四个子女谢XX、谢XX、谢XX、谢XX管理和使用。但上述房屋范围不包括答复人所调查的建筑面积30.24㎡的涉案建筑物(房屋第四层)。根据答复人的调查取证及柳州市规划局的意见,涉案建筑物属于《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鉴于谢XX、谢XX、谢XX、谢XX作为上述违法建筑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其应承担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责任。答复人于2019年9月2日作出了《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告知谢XX、谢XX、谢XX、谢X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日答复人将该文件对谢XX、谢XX、谢XX、谢XX进行了送达。但申请人并未进行陈述、申辩。答复人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了《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申请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并于当日对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综上可知,答复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事实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三)答复人作出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答复人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前,已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了调查取证,同时已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此,答复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程序符合法律要求。综上所述,答复人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父亲谢XX,在其母亲陈XX去世后于1987年12月9日继承了位于柳州市城中区XX号的涉案房屋。该涉案房屋于1971年9月修建,于1984年8月29日经柳州市城市建设局批准加建第三层4m×8.4m面积,于1993年12月8日经柳州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批准扩建10.61㎡。根据1994年2月2日签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桂房证字第No023XX号),申请人父亲谢XX所有的XX号涉案房屋的状态为砖混结构,层数三层,建筑面积117.18㎡。申请人父亲谢XX及其妻子去世后,上述房屋由其四个子女谢XX、谢XX、谢XX、谢XX管理和使用。被申请人作出的3084-2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所述建筑面积30.24㎡的涉案建筑物(房屋第四层),根据柳州市规划局的意见,该涉案建筑物属于《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因谢XX、谢XX、谢XX、谢XX作为上述违法建筑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其应承担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责任,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2019年5月14日依法向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告字〔2018〕第3084-1号)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决字〔2018〕第3084-1号),后在作出决定书后因需要补充调查,于2019年6月27日又作出了《关于撤销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决字〔2018〕第3084-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决定》(柳城管城中行撤字〔2019〕第162号)。被申请人为补充调查,于2019年7月23日来到涉案房屋进行勘验及测量,经测量该涉案房屋的第4层建(构)筑物为砖混结构,建设尺寸为3.6m×8.4m,总建筑面积为30.24㎡,在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中申请人已签名确认。故根据补充调查所得新证据,申请人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10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告字〔2018〕第3084-2号)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决字〔2018〕第3084-2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柳州市不动产查档结果证明书复印件、柳州市建筑许可证存根复印件、建设工程报建缴款通知单复印件、广西柳州市罚没款专用收据复印件、第3084-2号《限期责令拆除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调字〔2018〕第3084号)复印件、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停字〔2018〕第3084号)复印件、2018年11月15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复印件、2019年1月3日执法案件调查笔录复印件、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理意见书复印件、《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告字〔2018〕第3084-1号)复印件、《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决字〔2018〕第3084-1号)复印件、2019年4月2日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笔录复印件、《关于撤销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告字〔2018〕第3084号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的决定》复印件、2019年7月23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复印件、2019年7月24日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笔录复印件、《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告字〔2018〕第3084-2号)复印件、《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决字〔2018〕第3084-2号)复印件、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中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工作牌复印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相关法律条款等依据。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桂政函〔2005〕220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申请人案涉房屋违法搭建物超出房屋登记面积30.24㎡,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建(构)筑物属违法建设。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作出第3084-2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决字〔2018〕第3084-2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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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1-08 17:10  来源:城中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城中政复决字〔2019〕第9号

  

  

申请人:谢XX

申请人:谢XX

申请人:谢XX

申请人:谢XX

委托代理人:谢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负责人:刘挺,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决字〔2018〕第3084-2号,以下简称第3084-2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向双方分别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和《答复通知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第3084-2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柳州市城中区XX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其父亲谢XX。该房屋于1993年12月8日办理违章补证,经柳州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批准扩建10.61㎡,并于同年12月10日缴纳建房违章罚没款。(二)其父谢XX于1999年4月15日搭建第4层楼居住,从未有执法部门要求拆第4层楼,申请人谢XX合法长期居住在其父亲谢XX的房屋内。(三)其父谢XX生前违章补证的建房违章罚没款已缴纳,即第4层楼扩建的10.61㎡,且该楼房加建部分为其父谢XX进行搭建,并非申请人违章搭建,因其父谢XX已死亡,故不应追究其父谢XX的违约责任,申请人也不应承担违建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答复人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一)答复人依法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依法有权对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桂政函〔2005〕220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答复人作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当事人进行包括限期拆除等措施在内的行政处罚。(二)答复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事实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答复人对位于柳州市城中区XX号房屋第四层的总建筑面积为30.24平方米的涉嫌未经许可建设的建筑物(以下简称“涉案建筑物”)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得知,涉案建筑物原产权人谢XX于被继承人陈XX去世后继承了位于柳州市城中区XX号的二层房屋。该房屋于1984年8月29日柳州市城市建设局批准加建第三层4m×8.4m面积,于1993年12月8日经柳州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批准扩建10.61㎡。根据1994年2月2日签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桂房证字第No023XX号),谢XX所有的XX号房屋的状态为砖混结构,层数三层,建筑面积117.18㎡。谢XX及其妻子去世后,上述房屋由其四个子女谢XX、谢XX、谢XX、谢XX管理和使用。但上述房屋范围不包括答复人所调查的建筑面积30.24㎡的涉案建筑物(房屋第四层)。根据答复人的调查取证及柳州市规划局的意见,涉案建筑物属于《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鉴于谢XX、谢XX、谢XX、谢XX作为上述违法建筑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其应承担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责任。答复人于2019年9月2日作出了《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告知谢XX、谢XX、谢XX、谢X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日答复人将该文件对谢XX、谢XX、谢XX、谢XX进行了送达。但申请人并未进行陈述、申辩。答复人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了《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申请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并于当日对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综上可知,答复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事实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三)答复人作出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答复人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前,已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了调查取证,同时已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此,答复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程序符合法律要求。综上所述,答复人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父亲谢XX,在其母亲陈XX去世后于1987年12月9日继承了位于柳州市城中区XX号的涉案房屋。该涉案房屋于1971年9月修建,于1984年8月29日经柳州市城市建设局批准加建第三层4m×8.4m面积,于1993年12月8日经柳州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批准扩建10.61㎡。根据1994年2月2日签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桂房证字第No023XX号),申请人父亲谢XX所有的XX号涉案房屋的状态为砖混结构,层数三层,建筑面积117.18㎡。申请人父亲谢XX及其妻子去世后,上述房屋由其四个子女谢XX、谢XX、谢XX、谢XX管理和使用。被申请人作出的3084-2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所述建筑面积30.24㎡的涉案建筑物(房屋第四层),根据柳州市规划局的意见,该涉案建筑物属于《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因谢XX、谢XX、谢XX、谢XX作为上述违法建筑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其应承担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责任,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2019年5月14日依法向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告字〔2018〕第3084-1号)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决字〔2018〕第3084-1号),后在作出决定书后因需要补充调查,于2019年6月27日又作出了《关于撤销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决字〔2018〕第3084-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决定》(柳城管城中行撤字〔2019〕第162号)。被申请人为补充调查,于2019年7月23日来到涉案房屋进行勘验及测量,经测量该涉案房屋的第4层建(构)筑物为砖混结构,建设尺寸为3.6m×8.4m,总建筑面积为30.24㎡,在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中申请人已签名确认。故根据补充调查所得新证据,申请人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10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告字〔2018〕第3084-2号)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决字〔2018〕第3084-2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柳州市不动产查档结果证明书复印件、柳州市建筑许可证存根复印件、建设工程报建缴款通知单复印件、广西柳州市罚没款专用收据复印件、第3084-2号《限期责令拆除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调字〔2018〕第3084号)复印件、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停字〔2018〕第3084号)复印件、2018年11月15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复印件、2019年1月3日执法案件调查笔录复印件、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理意见书复印件、《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告字〔2018〕第3084-1号)复印件、《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决字〔2018〕第3084-1号)复印件、2019年4月2日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笔录复印件、《关于撤销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告字〔2018〕第3084号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的决定》复印件、2019年7月23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复印件、2019年7月24日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笔录复印件、《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告字〔2018〕第3084-2号)复印件、《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决字〔2018〕第3084-2号)复印件、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中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工作牌复印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相关法律条款等依据。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桂政函〔2005〕220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申请人案涉房屋违法搭建物超出房屋登记面积30.24㎡,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建(构)筑物属违法建设。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作出第3084-2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决字〔2018〕第3084-2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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