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城中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2-06-27 16:20       |  浏览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城中政复决字〔2022〕第5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914在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上作出的结案反馈,于2022326日通过中国邮政普通挂号信的方式向机关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机关于2022331日收到,经审查申请人邮寄的材料不完整,我机关于202247日向申请人邮寄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申请人于2022418通过中国邮政普通挂号信的方式向本机关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补充材料,我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2022425日依法受理,同时向双方分别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和《答复通知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违法

申请人称:本人202193通过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投诉XX养生中心(东环店)消费纠纷,被申请人在2021914日告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又2021914日反馈:经执法人员拟组织调解,被诉方明确表示无法满足投诉人诉求,拒绝调解,执法人员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投诉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我的投诉中含有违法线索被申请人应当在最长35工作日告知我是否立案,其超过了法定期限未告知,属于违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消费订单详情复印件、商家宣传图片复印件、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编号为1450202002021090357841649的投诉详情网页截图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一)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内容不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通过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投诉XX养生中心(东环店)存在虚假广告行为,而非举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投诉程序进行处理,依法作出《回复》,《回复》内容中已告知:申请人投诉的调查情况及最终调查结果。对于该投诉的处理结果,是被申请人在答复人投诉后,对被投诉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调查处理结果,并未对答复人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与被答复人无利害关系,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对该投诉处理决定不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的此项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已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有关规定,申请人2021914日收到我局处理决定,但2022326日才通过中国邮政向城中区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书面申请,已超过了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履行了调查义务,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合法、正当。被申请人于2021913日收到申请人《投诉单》(编号:1450202002021090357841649),投诉商家有虚假广告的行为。我局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受理。913日执法人员到达商家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商家在营业场所内发布有一幅印有养生SPA原价279的广告展板海报,海报上印有淋巴排毒增强身体免疫力,改善身体新陈代谢...”等字样,广告中涉及的内容只是宣称通过养生SPA”项目可以起到改善身体,调节人身毒素等作用,并未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作用,且广告中并未明确表示通过一次养身SPA就可以达到改善身体,调节人身毒素等作用,执法人员并未发现商家在广告宣传中有主观故意欺诈的事实因此不属于虚假宣传广告,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并非违法线索,无证据证明商家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执法人员实地向商家反馈投诉人杨XX的诉求赔偿后,商家明确表示不认可消费者的索赔要求,不予接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依据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终止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对投诉的程序进行了处置。我局调查核实后于2021914日在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依法履行了回复告知义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程序符合规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合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内容不具备复议资格,且申请人未在有效期内提出行政复议,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投诉单(编号:1450202002021090357841649)复印件、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邮件信封复印件、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邮件物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193日,申请人在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投诉投诉单编号:1450202002021090357841649XX养生中心(东环店)虚假广告。投诉内容为申请人到柳州旅游,因为劳累到该足浴店休息,看到其279元套餐宣传:淋巴排毒增强免疫力,改善身体新陈代谢,调整人体毒素代谢,提高男女肾功能,泄热净排,************,美白肌肤等就选择了该项目。申请人做完该项目回家半个月发现没有其宣传的功效,认为其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要求退一赔三。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于2021913日到达商家开展现场检查并做了现场笔录,同时向商家反馈了投诉人的诉求,商家明确表示不认可索赔要求,不予接受。被申请人于2021914日通过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受理并反馈:经执法人员拟组织调解,被诉方明确表示无法满足投诉人诉求,拒绝调解,执法人员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投诉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申请人不服,于2022326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是柳州市城中区辖区内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而申请人投诉的脚板洲养生中心(东环店)经营场所在城中区辖区内,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具有作出处理的行政职权。(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申请人于202193通过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投诉XX养生中心(东环店)消费纠纷,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于2021913日到达商家开展现场检查并做了现场笔录,被申请人于2021914日受理后并通过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反馈,其反馈内容为经执法人员拟组织调解,被诉方明确表示无法满足投诉人需求,拒绝调解,执法人员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投诉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对于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已经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举报的处理方式回复投诉,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上作出的结案反馈告知(投诉单编号:1450202002021090357841649)。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二十三

(信息员:梁丽鸿  审核领导:梁宇  联系方式:209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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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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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2-06-27 16:20  来源:城中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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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政复决字〔2022〕第5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914在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上作出的结案反馈,于2022326日通过中国邮政普通挂号信的方式向机关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机关于2022331日收到,经审查申请人邮寄的材料不完整,我机关于202247日向申请人邮寄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申请人于2022418通过中国邮政普通挂号信的方式向本机关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补充材料,我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2022425日依法受理,同时向双方分别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和《答复通知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违法

申请人称:本人202193通过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投诉XX养生中心(东环店)消费纠纷,被申请人在2021914日告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又2021914日反馈:经执法人员拟组织调解,被诉方明确表示无法满足投诉人诉求,拒绝调解,执法人员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投诉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我的投诉中含有违法线索被申请人应当在最长35工作日告知我是否立案,其超过了法定期限未告知,属于违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消费订单详情复印件、商家宣传图片复印件、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编号为1450202002021090357841649的投诉详情网页截图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一)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内容不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通过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投诉XX养生中心(东环店)存在虚假广告行为,而非举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投诉程序进行处理,依法作出《回复》,《回复》内容中已告知:申请人投诉的调查情况及最终调查结果。对于该投诉的处理结果,是被申请人在答复人投诉后,对被投诉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调查处理结果,并未对答复人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与被答复人无利害关系,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对该投诉处理决定不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的此项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已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有关规定,申请人2021914日收到我局处理决定,但2022326日才通过中国邮政向城中区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书面申请,已超过了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履行了调查义务,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合法、正当。被申请人于2021913日收到申请人《投诉单》(编号:1450202002021090357841649),投诉商家有虚假广告的行为。我局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受理。913日执法人员到达商家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商家在营业场所内发布有一幅印有养生SPA原价279的广告展板海报,海报上印有淋巴排毒增强身体免疫力,改善身体新陈代谢...”等字样,广告中涉及的内容只是宣称通过养生SPA”项目可以起到改善身体,调节人身毒素等作用,并未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作用,且广告中并未明确表示通过一次养身SPA就可以达到改善身体,调节人身毒素等作用,执法人员并未发现商家在广告宣传中有主观故意欺诈的事实因此不属于虚假宣传广告,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并非违法线索,无证据证明商家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执法人员实地向商家反馈投诉人杨XX的诉求赔偿后,商家明确表示不认可消费者的索赔要求,不予接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依据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终止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对投诉的程序进行了处置。我局调查核实后于2021914日在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依法履行了回复告知义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程序符合规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合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内容不具备复议资格,且申请人未在有效期内提出行政复议,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投诉单(编号:1450202002021090357841649)复印件、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邮件信封复印件、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邮件物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193日,申请人在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投诉投诉单编号:1450202002021090357841649XX养生中心(东环店)虚假广告。投诉内容为申请人到柳州旅游,因为劳累到该足浴店休息,看到其279元套餐宣传:淋巴排毒增强免疫力,改善身体新陈代谢,调整人体毒素代谢,提高男女肾功能,泄热净排,************,美白肌肤等就选择了该项目。申请人做完该项目回家半个月发现没有其宣传的功效,认为其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要求退一赔三。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于2021913日到达商家开展现场检查并做了现场笔录,同时向商家反馈了投诉人的诉求,商家明确表示不认可索赔要求,不予接受。被申请人于2021914日通过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受理并反馈:经执法人员拟组织调解,被诉方明确表示无法满足投诉人诉求,拒绝调解,执法人员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投诉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申请人不服,于2022326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是柳州市城中区辖区内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而申请人投诉的脚板洲养生中心(东环店)经营场所在城中区辖区内,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具有作出处理的行政职权。(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申请人于202193通过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投诉XX养生中心(东环店)消费纠纷,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于2021913日到达商家开展现场检查并做了现场笔录,被申请人于2021914日受理后并通过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反馈,其反馈内容为经执法人员拟组织调解,被诉方明确表示无法满足投诉人需求,拒绝调解,执法人员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投诉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对于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已经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举报的处理方式回复投诉,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上作出的结案反馈告知(投诉单编号:1450202002021090357841649)。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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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员:梁丽鸿  审核领导:梁宇  联系方式:209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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