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城中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2-07-21 09:15       |  浏览量:


城中政复决字20228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覃X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韦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中区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325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决字〔2021〕第1785号),以下简称第1785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225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2523日受理,并向双方分别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和《答复通知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城中区执法局作出的第1785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325日,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柳城中城管规划类责拆决字〔2021〕第1785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指出申请人在城中区XX9XX小区41单元3-2建设有违法建筑,责令三日内拆除。及其之前多次在申请人房屋入户门四周张贴纸张,污损及破坏墙面;另外,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还以申请人房屋存在违法建筑为由,发函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申请人的房屋登记交易,给申请人造成损失。1.认定事实不清。(1)行政处罚主体不清。该建筑系申请人的代理人韦XX为防雨水倒灌及高空抛物而搭建的,是韦XX本人实施的行为,而非申请人覃X实施的行为,韦XX在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首次办理涉案事项时,就主动到该局说明情况,提出申辩意见,但该局仍执意要韦XX在提交的说明文书上签写申请人覃X的名字,最后处罚的对象仍然是申请人覃X。行政执法能查清实施行为具体人的,行政对象应当是实施行为的具体人,而不是房主,该局行政处罚主体不清,对象错误。(2)认定违法建筑发生时间、存续时限不清。该局根本没有调查其决定书中所认定的违法建筑发生的时间、存续的时限,属事实不清。2.认定证据不足。该局没有对其决定书中所认定的违法建筑的形状、材料、构造、面积等进行调查或认定错误。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建筑其实是雨棚,是以三角形支撑的形式固定在房屋北面墙面上,仅有一面固定,可拆卸、无立柱、无封闭,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可快速拆除(相当于活动式);其二,其面积并不是决定书中认定的44平方米;其三,认定该雨棚为违法建筑,只是城管局单方认定,并未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定,也未将认定的文书送达当事人。3.认定程序违法。(1)未实施询问,该局从办理之初到认定申请人的雨棚为违法建筑,从始至终没有对申请人实施过任何一次口头或书面的询问,也没有经过调查。(2)未听取申辩,该局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多次到该局提供口头及书面的申辩,并提交书面材料,证明确实有雨水倒灌进屋及高空抛物的安全隐患,并存在实际损失,但该局不听取不记录,也不上门调查核实。(3)未举行听证,强拆属重大影响群众生活的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应举行听证会。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1)公正公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申请人雨棚搭建是事出有因,确属困难,但该局仍一致决定要求限期拆除。同样XX公司建设的相邻0米的XX花市,占用公共用地违建有数千平米数十间的棚户作商铺,这些违建都早于申请人的雨棚前建成,日期更长久,性质更恶劣,影响面更大,而且商铺租户又在前述违建的基础上再往路中违建,有的甚至是砖混结构的固定建筑,城管局对这些违建不处理,默许和纵容,该局在答复政府热线的回复中对这一问题称之为可能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不能拆除。最后决定是暂缓执行(见附件)。同属小区多栋及其同一楼栋的其他楼层,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在窗外墙体搭建突出墙体数米的大型晾衣架、挡雨棚(比申请人的雨棚稍小一些)等(见图片),但该局面对申请人的质疑,这些为什么不调查不处理,而是合法存在,该局说这些构筑物影响不大,不必调查处理,称之为实施自由裁量权。前述①②③项,其行为和性质同属一类,该局却作出上述3种不同的处理决定,申请人的行为情节轻重居于二者之间,但给予的处罚比情节严重的第项更重的处罚,该局执法明显违背了公正公开原则。(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申请人的雨棚搭建,是解决房屋渗水返水及高空抛物问题不得已的措施,面积不大,也是位于二楼顶面上空,此处虽属公共区域,但无通道通行,也基本不影响小区地面市容市貌,其就算是违建,影响也极微,可给予申请人与之相适应的教育或责令整改完毕,但该局一纸决定限期拆除,违背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发函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申请人的房屋登记交易,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理应给予相应赔偿。6.申请人在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首次办理涉案事项时,就主动到该局说明情况、配合调查,并留下联系电话等方式,明确要求该局在送达文书时直接送达,不要张贴在申请人房屋入户门周围,但该局仍多次执意张贴各类文书纸张在申请人入户门周围墙体上,造成墙面污损及破坏,这应该给恢复原状及赔偿。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决字〔2021〕第1785号),关于XX小区4-1-302室搭建雨棚的情况说明(复印件),4-1-302号房屋交付时原始状况图,露台及周边环境图,房屋内附图,楼上丢弃或不慎跌落露台的石块及烟头图片,搭建雨棚现状图XX花市及XX小区违建图片,XX小区内其他楼层违建现象,向市长热线投诉城管局执法问题的详细情况。

被申请人答复:答复人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一)答复人依法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依法有权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桂政函〔2005220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答复人依法具有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有权在柳州市城中区范围内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行使行政执法权。(二)答复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1126日答复人在巡查中发现位于柳州市城中区XX9号桂XX小区41单元302的涉案建筑物(建筑面积44平方米)涉案为未经许可擅自在有证部分外加建、扩建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答复人对相关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答复人对涉案建筑物的建设单位、管理人、所有人下达了《调查通知书》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办理许可手续建议通知书》。柳州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审核后认定在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请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2022217日答复人向申请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于当日进行了送达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从上述情况可知,答复人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前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以《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并未行使其陈述申辩权。2022325日答复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申请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于当日直接送达。从上述情况可知,答复人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前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以《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最终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形式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综上,答复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事实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三)答复人认定处罚主体正确,申请人请求答复人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我局向有关部门调取的《不动产查档结果证明书》及相关房产信息材料得知,该41单元3-2房屋的权利人为覃X,亦是本案的复议申请人。其次,申请人覃X向我局提交的《关于XX小区4-1-302室搭建雨棚的情况说明》中已表明,申请人本人为了防水以及安全等问题,自行搭建了本案建筑物,我局与河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共同制作的调查笔录亦与上述情况一致。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代理人韦XX是违法行为人,而申请人作为涉案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受益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答复人认定处罚主体正确。答复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违法也没有给申请人造成任何损失,申请人请求答复人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鉴于答复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恳请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柳城中城管调字〔2021〕第1785号规划类)复印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办理许可手续建议通知书》(柳城中城管责停办通字〔2021〕第1785号规划类)复印件、城中执法局执法人员在XX9XX小区41单元302涉案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处下达《调查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办理许可手续建议通知书》现场照片打印件、2021126日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复印件、本案案涉违法建(构)筑物俯视图现场图片打印件(无人机空中拍摄)、20211228日《公告》复印件及张贴《公告》现场图片、2022119日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笔录复印件、柳州市不动产查档结果证明书(配相关房屋信息材料)复印件、《关于XX小区4-1-302室搭建雨棚的情况说明》复印件、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证复印件、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意见书复印件、《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柳城中城管规划类责拆告字〔2021〕第1785号)及送达回证、送达现场图片复印件、《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中城管规划类责拆决字〔2021〕第1785号)及送达回证、送达现场图片复印件、见证工作人员工作证复印件和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1、申请人覃X系柳州市城中区XX9XX小区41单元3-2号房屋(房号:3-2;结构:混合;房屋总层数:9层,地下1层地上8层;所在层数:3层;建筑面积:128.91平方米)的所有权人,其于2021年在案涉房屋背北面墙体外公共露台搭建挡雨棚(建设情况:简易结构——具体不详,单面固定并依附于申请人北面外墙墙体)。22021126日被申请人对上述涉嫌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将《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柳城中城管调字〔2021〕第1785号规划类)复印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办理许可手续建议通知书》(柳城中城管责停办通字〔2021〕第1785号规划类)粘贴在申请人居住的入户门旁墙壁上通知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其办理许可手续并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20211228日被申请人发布《公告》督促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2022110日申请人提交了《关于XX小区4-1-302室搭建雨棚的情况说明》,并提交不动产证复印件等信息材料。2022120日被申请人向柳州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局征询意见,柳州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局2022127日认定该处建筑在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请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2022217日被申请人制作并向申请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柳城中城管规划类责拆告字〔2021〕第1785号)。2022325日被申请人制作并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中城管规划类责拆决字〔2021〕第1785号)。申请人不服,于2022516日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城中区执法局2022325日作出的第1785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3、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未有能直观表现涉案建筑具体情况的清晰图片,在案卷材料及第1785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亦没有涉案违法建筑的详情描述,由此可认为被申请人未对本案违法建筑的详情开展调查,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桂政函〔2005220号)第二条、《柳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享有对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不按批准的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查处的行政处罚权。(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取得合法规划许可手续。本案中,申请人在合法房屋的北面墙体外依附墙体搭建了简易结构铝合金框雨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建(构)筑物属违法建设。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对涉案违法建筑的现场及详情开展了调查,在第1785《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亦无相关详情描述,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中城管规划类责拆决字〔2021〕第1785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〇二二二十一

(信息员:梁丽鸿  审核领导:梁宇  联系方式:2094710)


×
×
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7-21 09:15  来源:城中区司法局


城中政复决字20228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覃X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韦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中区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325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决字〔2021〕第1785号),以下简称第1785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225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2523日受理,并向双方分别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和《答复通知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城中区执法局作出的第1785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325日,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柳城中城管规划类责拆决字〔2021〕第1785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指出申请人在城中区XX9XX小区41单元3-2建设有违法建筑,责令三日内拆除。及其之前多次在申请人房屋入户门四周张贴纸张,污损及破坏墙面;另外,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还以申请人房屋存在违法建筑为由,发函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申请人的房屋登记交易,给申请人造成损失。1.认定事实不清。(1)行政处罚主体不清。该建筑系申请人的代理人韦XX为防雨水倒灌及高空抛物而搭建的,是韦XX本人实施的行为,而非申请人覃X实施的行为,韦XX在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首次办理涉案事项时,就主动到该局说明情况,提出申辩意见,但该局仍执意要韦XX在提交的说明文书上签写申请人覃X的名字,最后处罚的对象仍然是申请人覃X。行政执法能查清实施行为具体人的,行政对象应当是实施行为的具体人,而不是房主,该局行政处罚主体不清,对象错误。(2)认定违法建筑发生时间、存续时限不清。该局根本没有调查其决定书中所认定的违法建筑发生的时间、存续的时限,属事实不清。2.认定证据不足。该局没有对其决定书中所认定的违法建筑的形状、材料、构造、面积等进行调查或认定错误。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建筑其实是雨棚,是以三角形支撑的形式固定在房屋北面墙面上,仅有一面固定,可拆卸、无立柱、无封闭,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可快速拆除(相当于活动式);其二,其面积并不是决定书中认定的44平方米;其三,认定该雨棚为违法建筑,只是城管局单方认定,并未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定,也未将认定的文书送达当事人。3.认定程序违法。(1)未实施询问,该局从办理之初到认定申请人的雨棚为违法建筑,从始至终没有对申请人实施过任何一次口头或书面的询问,也没有经过调查。(2)未听取申辩,该局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多次到该局提供口头及书面的申辩,并提交书面材料,证明确实有雨水倒灌进屋及高空抛物的安全隐患,并存在实际损失,但该局不听取不记录,也不上门调查核实。(3)未举行听证,强拆属重大影响群众生活的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应举行听证会。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1)公正公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申请人雨棚搭建是事出有因,确属困难,但该局仍一致决定要求限期拆除。同样XX公司建设的相邻0米的XX花市,占用公共用地违建有数千平米数十间的棚户作商铺,这些违建都早于申请人的雨棚前建成,日期更长久,性质更恶劣,影响面更大,而且商铺租户又在前述违建的基础上再往路中违建,有的甚至是砖混结构的固定建筑,城管局对这些违建不处理,默许和纵容,该局在答复政府热线的回复中对这一问题称之为可能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不能拆除。最后决定是暂缓执行(见附件)。同属小区多栋及其同一楼栋的其他楼层,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在窗外墙体搭建突出墙体数米的大型晾衣架、挡雨棚(比申请人的雨棚稍小一些)等(见图片),但该局面对申请人的质疑,这些为什么不调查不处理,而是合法存在,该局说这些构筑物影响不大,不必调查处理,称之为实施自由裁量权。前述①②③项,其行为和性质同属一类,该局却作出上述3种不同的处理决定,申请人的行为情节轻重居于二者之间,但给予的处罚比情节严重的第项更重的处罚,该局执法明显违背了公正公开原则。(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申请人的雨棚搭建,是解决房屋渗水返水及高空抛物问题不得已的措施,面积不大,也是位于二楼顶面上空,此处虽属公共区域,但无通道通行,也基本不影响小区地面市容市貌,其就算是违建,影响也极微,可给予申请人与之相适应的教育或责令整改完毕,但该局一纸决定限期拆除,违背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发函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申请人的房屋登记交易,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理应给予相应赔偿。6.申请人在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首次办理涉案事项时,就主动到该局说明情况、配合调查,并留下联系电话等方式,明确要求该局在送达文书时直接送达,不要张贴在申请人房屋入户门周围,但该局仍多次执意张贴各类文书纸张在申请人入户门周围墙体上,造成墙面污损及破坏,这应该给恢复原状及赔偿。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管城中规划类责拆决字〔2021〕第1785号),关于XX小区4-1-302室搭建雨棚的情况说明(复印件),4-1-302号房屋交付时原始状况图,露台及周边环境图,房屋内附图,楼上丢弃或不慎跌落露台的石块及烟头图片,搭建雨棚现状图XX花市及XX小区违建图片,XX小区内其他楼层违建现象,向市长热线投诉城管局执法问题的详细情况。

被申请人答复:答复人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一)答复人依法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依法有权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桂政函〔2005220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答复人依法具有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有权在柳州市城中区范围内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行使行政执法权。(二)答复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1126日答复人在巡查中发现位于柳州市城中区XX9号桂XX小区41单元302的涉案建筑物(建筑面积44平方米)涉案为未经许可擅自在有证部分外加建、扩建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答复人对相关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答复人对涉案建筑物的建设单位、管理人、所有人下达了《调查通知书》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办理许可手续建议通知书》。柳州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审核后认定在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请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2022217日答复人向申请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于当日进行了送达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从上述情况可知,答复人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前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以《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并未行使其陈述申辩权。2022325日答复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申请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于当日直接送达。从上述情况可知,答复人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前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以《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最终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形式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综上,答复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事实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三)答复人认定处罚主体正确,申请人请求答复人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我局向有关部门调取的《不动产查档结果证明书》及相关房产信息材料得知,该41单元3-2房屋的权利人为覃X,亦是本案的复议申请人。其次,申请人覃X向我局提交的《关于XX小区4-1-302室搭建雨棚的情况说明》中已表明,申请人本人为了防水以及安全等问题,自行搭建了本案建筑物,我局与河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共同制作的调查笔录亦与上述情况一致。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代理人韦XX是违法行为人,而申请人作为涉案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受益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答复人认定处罚主体正确。答复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违法也没有给申请人造成任何损失,申请人请求答复人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鉴于答复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恳请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柳城中城管调字〔2021〕第1785号规划类)复印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办理许可手续建议通知书》(柳城中城管责停办通字〔2021〕第1785号规划类)复印件、城中执法局执法人员在XX9XX小区41单元302涉案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处下达《调查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办理许可手续建议通知书》现场照片打印件、2021126日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复印件、本案案涉违法建(构)筑物俯视图现场图片打印件(无人机空中拍摄)、20211228日《公告》复印件及张贴《公告》现场图片、2022119日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笔录复印件、柳州市不动产查档结果证明书(配相关房屋信息材料)复印件、《关于XX小区4-1-302室搭建雨棚的情况说明》复印件、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证复印件、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意见书复印件、《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柳城中城管规划类责拆告字〔2021〕第1785号)及送达回证、送达现场图片复印件、《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中城管规划类责拆决字〔2021〕第1785号)及送达回证、送达现场图片复印件、见证工作人员工作证复印件和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1、申请人覃X系柳州市城中区XX9XX小区41单元3-2号房屋(房号:3-2;结构:混合;房屋总层数:9层,地下1层地上8层;所在层数:3层;建筑面积:128.91平方米)的所有权人,其于2021年在案涉房屋背北面墙体外公共露台搭建挡雨棚(建设情况:简易结构——具体不详,单面固定并依附于申请人北面外墙墙体)。22021126日被申请人对上述涉嫌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将《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柳城中城管调字〔2021〕第1785号规划类)复印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办理许可手续建议通知书》(柳城中城管责停办通字〔2021〕第1785号规划类)粘贴在申请人居住的入户门旁墙壁上通知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其办理许可手续并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20211228日被申请人发布《公告》督促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2022110日申请人提交了《关于XX小区4-1-302室搭建雨棚的情况说明》,并提交不动产证复印件等信息材料。2022120日被申请人向柳州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局征询意见,柳州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局2022127日认定该处建筑在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请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2022217日被申请人制作并向申请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柳城中城管规划类责拆告字〔2021〕第1785号)。2022325日被申请人制作并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中城管规划类责拆决字〔2021〕第1785号)。申请人不服,于2022516日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城中区执法局2022325日作出的第1785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3、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未有能直观表现涉案建筑具体情况的清晰图片,在案卷材料及第1785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亦没有涉案违法建筑的详情描述,由此可认为被申请人未对本案违法建筑的详情开展调查,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桂政函〔2005220号)第二条、《柳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享有对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不按批准的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查处的行政处罚权。(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取得合法规划许可手续。本案中,申请人在合法房屋的北面墙体外依附墙体搭建了简易结构铝合金框雨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建(构)筑物属违法建设。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对涉案违法建筑的现场及详情开展了调查,在第1785《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亦无相关详情描述,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柳州市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柳城中城管规划类责拆决字〔2021〕第1785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〇二二二十一

(信息员:梁丽鸿  审核领导:梁宇  联系方式:2094710)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柳州市城中区发展和改革局承办

网站信箱:czqgxj@126.com

桂公网安备:45020202000127号

备案号:桂ICP备:12003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