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城中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2-08-26 15:20       |  浏览量:

城中政复决字〔2022〕第16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公安局柳东派出所(以下简称柳东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刘X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公(柳东)不罚决字)〔20200602号)(以下简称06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6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向双方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06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原是城中区教育局教研室专职教研员,因刘X破坏本人家庭,造谣诽谤本并多次雇佣流氓在学校附近殴打本人,教唆刘XX家暴,教唆手下在网上泄露本人隐私和身份信息,导致本人家庭破裂,无法继续担任教研员工作。刘X完全具有搞死原配,搞死原配全家的谋杀案动机,柳东所和公安局5年来对刘X故意谋杀原配视而不见,还恶意利用法院自相矛盾的判决书,本人在XX捉奸在床的,恶意帮刘X诬蔑私闯民宅,放纵其逍遥法外,严重骚扰本人正常生活!柳东派出所一再败诉仍对刘X案不履职,不作为,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柳东所第一次败诉后,继续包庇刘X,还对申请人挟私报复刘X长期恶意对本人威胁、侮辱、恐吓、诬告、陷害,教唆手下陆XX散布本人隐私和敏感身份信息,对本人扬言搞死你,搞死你全家,导致本人长期无法正常工作。本人是一位教师,为国育才,为城中区育才,柳东派出所5年来视而不见,多次行政诉讼败诉仍恶意包庇刘X,长期让其逍遥法外,一次又一次上演人民警察为刘X团伙制造案,残害本人民教师的戏码!2019108日城中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2行初14号判决:撤销柳东派出所作出的(2019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要求柳东派出所重新调查(柳东)受案字(201701891号刘X威胁侮辱恐吓诬告本人及全家一案。判决一年半后,柳东所仍然草菅人命,无视刘X破坏本人家庭威胁、侮辱、谋杀本人全家的恶行!再次冒天下之大不韪,无视铁证如山的证据,帮刘X销案,不仅给其开具(20200602号《不予处罚决定书》,还助纣为虐,协助制造冤案,陷害本原配,对本原配动私刑,挟私报复!可惜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柳东所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屡次帮刘X团伙制造冤案陷害本原配所作的伪证,全部自相矛盾,现出原形!二、柳东所再次败诉,仍无视判决书,继续放纵刘X逍遥法外。柳东所屡次在刘X案中不作为,被法院判决不履职,被判决行政行为违法,仍不处罚其。为保护本人及全家老小生命安全,彻查刘X用非法培训的不义之财贿赂高层领导,跟柳东所打招呼等方政行为违法,仍不处罚刘X2022422日,柳州市中院(2022)桂02行终134号行判决书第10页第二项判决:“二、确认柳州市公安局柳东派出所在办理城(柳东)受案字(201701891号刘X威胁侮辱恐吓诬告本原配及全家一案中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柳东所仍无动于衷,继续不作为!请上级部门为本人全家主持公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柳东所严重违反家暴法,对刘X教唆上诉人(原配)丈夫刘XX家暴纵容包庇,5年来刘X教唆刘XX家暴导致原配流产,殴打原配导致寰枢关节脱位,教唆刘XX掐着原配的脖子故意杀妻未遂,如此重大的案情柳州市公园路派出所视而不见,帮刘XX销案。柳东所在一审(2021)桂0205102号第16页第二行答辩认为XX与刘X互相侮辱事实严重错误。本人是原配,本人根本不认识刘X,也不知道其的手机号码!X勾引我丈夫,还发短信挑衅本人,上诉人维护家庭完整还击刘X是情理之中,是所有原配的正常反应!反之,刘X擅自发短信骚扰本原配,还嚣张地说要搞死本人全家,和执法视频光碟里面说的话一模一样,因此,刘X的侮辱具有特指性。一审判决书第16页倒数第4行,警察、物业等少数案外人在场,刘X已经是当着数人的面对本城中区教研员公然进行侮辱。这些人都是城中区的居民!都是城中区的工作人员!都是城中区的家长!三、判决刘X罪行有法可依,铁证如山,柳东所2次败诉仍继续包庇刘X就是渎职,就是严重违纪。如果是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但在捉奸现场,所有人包括警察都看见刘X用手指着本原配威胁辱骂:“我搞死你,搞死你全家执法视频录得清清楚楚!我当时不认识刘X,也从未见过它,刘X声称当晚是叫我老公帮它看病!有什么仇要搞死我全家?!”事实证明刘X奸情败露恼羞成怒,所以威胁恐吓本原配!X公然破坏我家庭,对本教研员执行公务进行侮辱,不仅在多个国家行政单位调查笔录中侮辱我,其作为法人的广西青乙教育公司还发布官方声明,在网上指名道姓地侮辱本教研员是神经病,是XX前妻,散布谣言,指使其员工陆XX泄露本人个人信息1000条以上,使本人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在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X还在红豆网天涯网大肆散布我的个人身份信息和隐私,去南宁市公安局诬告本人骚扰它与我老公的正常生活,在柳州、南宁两地教育局、工商局、警察局调查中破坏本教研员名誉,造谣本教研员是神经病,造谣本原配是前妻,均有文字记录!X不择手段地破坏本人家庭,造谣侮辱导致本教研员换上重度抑郁症(广西和广州两个脑科医院均出具证明)!柳东所对自己大量浪费原配时间精力,导致原配5年持续受到刘X黑恶势力威胁恐吓侮辱诬告,无法安心从教的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甚至作壁上观,袖手旁观,冷眼嘲讽!请城中区政府作出公正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桂02行终134号。

被申请人答复:一、关于申请人报案称刘X对其有恐吓行为,经民警出警了解,201632日,张XX闯入柳州市XXXX小区刘X租住的房屋内,因张XX丈夫刘XX长期未回家而去寻找其下落,刘X在开门后即被张XX锁在门外,在长时间叫门后张XX仍不开门直至警察到来刘X才得入内,现场刘X与张XX发生争吵后,刘X你再更样子,我搞死你,搞死你全家。经民警询问刘X,刘X称其讲的你再更样子,我搞死你,搞死你全家。不针对任何人,只是想不要让别人在这样骚扰其。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后认定:即便认为刘X与刘XX存在不正当关系,其应当以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张XX强行进入刘X出租房屋并将其锁在门外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刘X在此过程中指责张XX的言辞虽然有失妥当,但也属于对张XX前述行为的正常反应,缺乏主观上的故意,且从事发地点、时间为深夜,且除了警察、物业等少数案外人在场情况来看,该次事件并未被外界所知,对张XX名誉并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后该案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1902民终3672号),与公安机关认定一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城中分局决定对刘X不予处罚。二、张XX以派出所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派出所没有将《不予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张XX为由,判决派出所在处理该起警情中违法;1.柳东派出所在起诉行政诉讼阶段已经将证据材料副本(包含城公(柳东)不罚决字〔20200602号《不予处罚决定书》)递交柳北区法院,柳北区法院已将该证据材料副本通过邮寄送达给张XX(快递单号1021993125595,签收日期20214年8月24日),张XX已收到城公(柳东)不罚决字〔20200602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已注明警情违法行为已不需要再次送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XX2021824日收到城公(柳东)不罚决字〔202006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628日提出行政复议,时间已经超过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定期限。综上所述,我分局对张XX被威胁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置符合法治精神。且张XX行政复议时间已超过法定时限,请求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驳回张XX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张XX被威胁案受案登记表复印件、受案回执复印件、出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复印件、报案材料复印件、刘X询问笔录复印件、张XX询问笔录复印件、徐文秋询问笔录复印件、刘XX询问笔录复印件、张XX病历材料、张XX、刘X短信截图复印件、户籍信息复印件、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回执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17124日,申请人张XX向被申请人报案称2016688时在柳州市城中区XXXX小区住房内,多次收到第三人刘X以及他人的电话和短信威胁诽谤。被申请人受案并进行了调查,受理登记文号为城(柳东)受案字〔201701891号,并向申请人出具了受案回执。2018410日,被申请人因第三人刘X涉嫌诽谤他人将刘X口头传唤到柳东派出所询问相关案件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181217日,柳东派出所再次传唤刘X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19213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报案称被第三人刘X威胁、诽谤一案无违法事实,遂作出城公(柳东)行终止决字〔2019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申请人对上述决定书不服,向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城中公安分局维持了柳东派出所作出的上述决定。申请人仍不服,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并要求恢复〔201701891号案件调查。2019108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202行初14号行政判决,撤销上述决定书及复议决定。2020331日,被申请人对柳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阳光警备站出警柳州市城中区XXXX小区51单元82号房警情的警官徐X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049,被申请人对刘XX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于202054日作出城公(柳东)不罚决字)〔202006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了第三人刘X,但是没有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以此认为被申请人及城中公安分局不作为,于202183日起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被申请人柳东派出所在该案件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包含06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21824日将06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通过EMS法院专递(编号:1021993125595)送达给张XX本人签收。申请人对06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6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另,在本机关收到复议申请材料后,同时收到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送交的行政复议案件转办函,与本复议案件为同一案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的规定,本案为申请人报警称第三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柳州市城中区XX”位于柳州市城中区,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故被申请人对本案具有作出处理的行政职权。二、根据现有证据证实,复议申请人于2021824日收到06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至申请人202262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止,时间已达10个月,超出了行政复议60日的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受理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信息员:梁丽鸿  审核领导:梁宇  联系方式:209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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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8-26 15:20  来源:城中区司法局

城中政复决字〔2022〕第16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公安局柳东派出所(以下简称柳东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刘X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公(柳东)不罚决字)〔20200602号)(以下简称06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6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向双方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06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原是城中区教育局教研室专职教研员,因刘X破坏本人家庭,造谣诽谤本并多次雇佣流氓在学校附近殴打本人,教唆刘XX家暴,教唆手下在网上泄露本人隐私和身份信息,导致本人家庭破裂,无法继续担任教研员工作。刘X完全具有搞死原配,搞死原配全家的谋杀案动机,柳东所和公安局5年来对刘X故意谋杀原配视而不见,还恶意利用法院自相矛盾的判决书,本人在XX捉奸在床的,恶意帮刘X诬蔑私闯民宅,放纵其逍遥法外,严重骚扰本人正常生活!柳东派出所一再败诉仍对刘X案不履职,不作为,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柳东所第一次败诉后,继续包庇刘X,还对申请人挟私报复刘X长期恶意对本人威胁、侮辱、恐吓、诬告、陷害,教唆手下陆XX散布本人隐私和敏感身份信息,对本人扬言搞死你,搞死你全家,导致本人长期无法正常工作。本人是一位教师,为国育才,为城中区育才,柳东派出所5年来视而不见,多次行政诉讼败诉仍恶意包庇刘X,长期让其逍遥法外,一次又一次上演人民警察为刘X团伙制造案,残害本人民教师的戏码!2019108日城中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2行初14号判决:撤销柳东派出所作出的(2019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要求柳东派出所重新调查(柳东)受案字(201701891号刘X威胁侮辱恐吓诬告本人及全家一案。判决一年半后,柳东所仍然草菅人命,无视刘X破坏本人家庭威胁、侮辱、谋杀本人全家的恶行!再次冒天下之大不韪,无视铁证如山的证据,帮刘X销案,不仅给其开具(20200602号《不予处罚决定书》,还助纣为虐,协助制造冤案,陷害本原配,对本原配动私刑,挟私报复!可惜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柳东所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屡次帮刘X团伙制造冤案陷害本原配所作的伪证,全部自相矛盾,现出原形!二、柳东所再次败诉,仍无视判决书,继续放纵刘X逍遥法外。柳东所屡次在刘X案中不作为,被法院判决不履职,被判决行政行为违法,仍不处罚其。为保护本人及全家老小生命安全,彻查刘X用非法培训的不义之财贿赂高层领导,跟柳东所打招呼等方政行为违法,仍不处罚刘X2022422日,柳州市中院(2022)桂02行终134号行判决书第10页第二项判决:“二、确认柳州市公安局柳东派出所在办理城(柳东)受案字(201701891号刘X威胁侮辱恐吓诬告本原配及全家一案中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柳东所仍无动于衷,继续不作为!请上级部门为本人全家主持公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柳东所严重违反家暴法,对刘X教唆上诉人(原配)丈夫刘XX家暴纵容包庇,5年来刘X教唆刘XX家暴导致原配流产,殴打原配导致寰枢关节脱位,教唆刘XX掐着原配的脖子故意杀妻未遂,如此重大的案情柳州市公园路派出所视而不见,帮刘XX销案。柳东所在一审(2021)桂0205102号第16页第二行答辩认为XX与刘X互相侮辱事实严重错误。本人是原配,本人根本不认识刘X,也不知道其的手机号码!X勾引我丈夫,还发短信挑衅本人,上诉人维护家庭完整还击刘X是情理之中,是所有原配的正常反应!反之,刘X擅自发短信骚扰本原配,还嚣张地说要搞死本人全家,和执法视频光碟里面说的话一模一样,因此,刘X的侮辱具有特指性。一审判决书第16页倒数第4行,警察、物业等少数案外人在场,刘X已经是当着数人的面对本城中区教研员公然进行侮辱。这些人都是城中区的居民!都是城中区的工作人员!都是城中区的家长!三、判决刘X罪行有法可依,铁证如山,柳东所2次败诉仍继续包庇刘X就是渎职,就是严重违纪。如果是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但在捉奸现场,所有人包括警察都看见刘X用手指着本原配威胁辱骂:“我搞死你,搞死你全家执法视频录得清清楚楚!我当时不认识刘X,也从未见过它,刘X声称当晚是叫我老公帮它看病!有什么仇要搞死我全家?!”事实证明刘X奸情败露恼羞成怒,所以威胁恐吓本原配!X公然破坏我家庭,对本教研员执行公务进行侮辱,不仅在多个国家行政单位调查笔录中侮辱我,其作为法人的广西青乙教育公司还发布官方声明,在网上指名道姓地侮辱本教研员是神经病,是XX前妻,散布谣言,指使其员工陆XX泄露本人个人信息1000条以上,使本人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在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X还在红豆网天涯网大肆散布我的个人身份信息和隐私,去南宁市公安局诬告本人骚扰它与我老公的正常生活,在柳州、南宁两地教育局、工商局、警察局调查中破坏本教研员名誉,造谣本教研员是神经病,造谣本原配是前妻,均有文字记录!X不择手段地破坏本人家庭,造谣侮辱导致本教研员换上重度抑郁症(广西和广州两个脑科医院均出具证明)!柳东所对自己大量浪费原配时间精力,导致原配5年持续受到刘X黑恶势力威胁恐吓侮辱诬告,无法安心从教的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甚至作壁上观,袖手旁观,冷眼嘲讽!请城中区政府作出公正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桂02行终134号。

被申请人答复:一、关于申请人报案称刘X对其有恐吓行为,经民警出警了解,201632日,张XX闯入柳州市XXXX小区刘X租住的房屋内,因张XX丈夫刘XX长期未回家而去寻找其下落,刘X在开门后即被张XX锁在门外,在长时间叫门后张XX仍不开门直至警察到来刘X才得入内,现场刘X与张XX发生争吵后,刘X你再更样子,我搞死你,搞死你全家。经民警询问刘X,刘X称其讲的你再更样子,我搞死你,搞死你全家。不针对任何人,只是想不要让别人在这样骚扰其。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后认定:即便认为刘X与刘XX存在不正当关系,其应当以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张XX强行进入刘X出租房屋并将其锁在门外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刘X在此过程中指责张XX的言辞虽然有失妥当,但也属于对张XX前述行为的正常反应,缺乏主观上的故意,且从事发地点、时间为深夜,且除了警察、物业等少数案外人在场情况来看,该次事件并未被外界所知,对张XX名誉并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后该案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1902民终3672号),与公安机关认定一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城中分局决定对刘X不予处罚。二、张XX以派出所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派出所没有将《不予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张XX为由,判决派出所在处理该起警情中违法;1.柳东派出所在起诉行政诉讼阶段已经将证据材料副本(包含城公(柳东)不罚决字〔20200602号《不予处罚决定书》)递交柳北区法院,柳北区法院已将该证据材料副本通过邮寄送达给张XX(快递单号1021993125595,签收日期20214年8月24日),张XX已收到城公(柳东)不罚决字〔20200602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已注明警情违法行为已不需要再次送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XX2021824日收到城公(柳东)不罚决字〔202006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628日提出行政复议,时间已经超过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定期限。综上所述,我分局对张XX被威胁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置符合法治精神。且张XX行政复议时间已超过法定时限,请求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驳回张XX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张XX被威胁案受案登记表复印件、受案回执复印件、出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复印件、报案材料复印件、刘X询问笔录复印件、张XX询问笔录复印件、徐文秋询问笔录复印件、刘XX询问笔录复印件、张XX病历材料、张XX、刘X短信截图复印件、户籍信息复印件、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回执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17124日,申请人张XX向被申请人报案称2016688时在柳州市城中区XXXX小区住房内,多次收到第三人刘X以及他人的电话和短信威胁诽谤。被申请人受案并进行了调查,受理登记文号为城(柳东)受案字〔201701891号,并向申请人出具了受案回执。2018410日,被申请人因第三人刘X涉嫌诽谤他人将刘X口头传唤到柳东派出所询问相关案件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181217日,柳东派出所再次传唤刘X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19213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报案称被第三人刘X威胁、诽谤一案无违法事实,遂作出城公(柳东)行终止决字〔20190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申请人对上述决定书不服,向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城中公安分局维持了柳东派出所作出的上述决定。申请人仍不服,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并要求恢复〔201701891号案件调查。2019108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202行初14号行政判决,撤销上述决定书及复议决定。2020331日,被申请人对柳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阳光警备站出警柳州市城中区XXXX小区51单元82号房警情的警官徐X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049,被申请人对刘XX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于202054日作出城公(柳东)不罚决字)〔202006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了第三人刘X,但是没有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以此认为被申请人及城中公安分局不作为,于202183日起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被申请人柳东派出所在该案件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包含06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21824日将06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通过EMS法院专递(编号:1021993125595)送达给张XX本人签收。申请人对06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6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另,在本机关收到复议申请材料后,同时收到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送交的行政复议案件转办函,与本复议案件为同一案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的规定,本案为申请人报警称第三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柳州市城中区XX”位于柳州市城中区,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故被申请人对本案具有作出处理的行政职权。二、根据现有证据证实,复议申请人于2021824日收到060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至申请人202262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止,时间已达10个月,超出了行政复议60日的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受理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信息员:梁丽鸿  审核领导:梁宇  联系方式:209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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