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城中市监发〔2025〕18号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夜市规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12-31 15:55      


城中市监发〔2025〕18号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夜市规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现将《柳州市城中区夜市规范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柳州市城中区商务局                  柳州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局

柳州市城中区生态环境局            柳州市城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城中区夜市规范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城中区夜市经营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夜间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城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夜市经营场所,是指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商业网点规划等规划控制引导原则,在特定地段、特定时段,以经营餐饮服务、小商品和文化用品为主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夜市运营主体,是指投资开办夜市经营场所,或者在夜市经营场所从事服务管理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夜市经营者,是指在夜市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夜市经营场所的设置原则

(一)城中区夜市经营场所设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商业网点规划等规划控制引导原则,努力实现经济稳步发展、市容秩序良好、社会安全有序的目标。

(二)夜市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消防安全、市政环卫等相关规定,按照方便群众生活、不妨碍交通、不扰民、不影响市容秩序且应具备一定商业基础的设置原则,优先在可以实施相对封闭管理、具有一定商业基础的园区、商圈等自有区域及批准的公共区域内设置夜市经营场所。

(三)夜市经营场所应当坚持惠民利民原则,优先考虑下岗职工、低保户、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支持其入场经营,鼓励依法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夜市经营场所的建设运营。

三、夜市运营主体责任

(一)夜市运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摊棚和桌椅应在指定地点摆放。

(二)夜市运营主体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对经营内容、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场内秩序、污染防治等经营管理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造成扰民、影响市容秩序等不良影响的经营者及时予以清退。

(三)夜市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对夜市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夜市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四)夜市运营主体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公用灭火器材,不得在经营区域内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夜市经营区域内应当设置有夜市经营文明公约、公平秤和信息公示栏,要求夜市经营者文明经营、诚信经营。

(六)夜市运营主体应当加强对夜市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七)夜市运营主体应当配套设置卫生相关设施和保洁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环境卫生相关日常管理工作,保证环境卫生清洁、市政设施完好。

(八)夜市运营主体应当对夜市经营区域内的经营者进行信用分级管理,建立夜市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定期公布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夜市经营者责任

(一)夜市经营者申请进入夜市经营的,应当向夜市运营主体提交相关材料。

(二)在夜市中经营食品的经营者,应当持身份证件和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备案,领取备案卡。

(三)夜市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时间、经营范围和摊位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经营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四)夜市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得实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夜市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经营活动安全、环保、卫生。

(六)夜市经营者应当自觉做好各自摊位周边的环境卫生,收摊后须清理好本摊位的卫生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投放点,并撤走所有的物品、设备,做到摊撤地净。

(七)夜市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检查和整改要求。

五、部门职责

(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夜市经营场所周边占道经营及环境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二)区商务局负责促进我区夜间经济发展;参与夜市经营场所区域划定实地调研,提出点位建议等前期工作,引导商贸企业、临时经营户入场经营,促进行业自律。

(三)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夜市经营场所的假冒伪劣商品、危害食品安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以及其他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监管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各街道市场监管所做好夜市经营场所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四)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夜市经营场所的规划用途、用地性质的使用提出审核意见。

(五)城中生态环境局负责夜市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油烟、噪声污染防治、投诉举报处理处置的指导和督促工作。

(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依法负责监管夜市经营场所燃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协调供水、供气企业主动为经营户纾困解难,时协调相关问题。

(七)区卫生健康局加强对夜市经营场所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时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和紧急医学救援。

(八)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依法打击夜市经营场所内寻衅滋事、阻挠执法、生活噪音扰民、欺行霸市、非法牟利、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

(九)市交通警察支队城中大队负责夜市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十)区消防大队负责督促夜市经营者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工作,依法查处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十一)区环卫所对夜市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保洁和清运工作。

(十二)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等因素,并在听取周边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夜市经营场所设置,划定经营时段,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夜市经营场所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夜市经营场所内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夜市经营场所进行管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夜市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夜市运营主体和夜市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市民反映强烈、造成社会不利影响的夜市经营场所,及时依法予以调整变更,综合各种因素考虑中止、退出时间,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在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段期间,不可抗力及突发性情况,可对夜市经营场所的经营时段、经营范围等进行调整。

六、附则

(一)本办法相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和规章冲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期一年。

 (信息员:谢莉    审核领导 :梁宇    联系电话:2627056)



×
×
部门文件
【市场监管局】城中市监发〔2025〕18号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夜市规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31 15:55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城中市监发〔2025〕18号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夜市规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现将《柳州市城中区夜市规范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柳州市城中区商务局                  柳州市城中区自然资源局

柳州市城中区生态环境局            柳州市城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城中区夜市规范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城中区夜市经营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夜间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城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夜市经营场所,是指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商业网点规划等规划控制引导原则,在特定地段、特定时段,以经营餐饮服务、小商品和文化用品为主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夜市运营主体,是指投资开办夜市经营场所,或者在夜市经营场所从事服务管理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夜市经营者,是指在夜市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夜市经营场所的设置原则

(一)城中区夜市经营场所设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商业网点规划等规划控制引导原则,努力实现经济稳步发展、市容秩序良好、社会安全有序的目标。

(二)夜市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消防安全、市政环卫等相关规定,按照方便群众生活、不妨碍交通、不扰民、不影响市容秩序且应具备一定商业基础的设置原则,优先在可以实施相对封闭管理、具有一定商业基础的园区、商圈等自有区域及批准的公共区域内设置夜市经营场所。

(三)夜市经营场所应当坚持惠民利民原则,优先考虑下岗职工、低保户、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支持其入场经营,鼓励依法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夜市经营场所的建设运营。

三、夜市运营主体责任

(一)夜市运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摊棚和桌椅应在指定地点摆放。

(二)夜市运营主体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对经营内容、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场内秩序、污染防治等经营管理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造成扰民、影响市容秩序等不良影响的经营者及时予以清退。

(三)夜市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对夜市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夜市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四)夜市运营主体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公用灭火器材,不得在经营区域内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夜市经营区域内应当设置有夜市经营文明公约、公平秤和信息公示栏,要求夜市经营者文明经营、诚信经营。

(六)夜市运营主体应当加强对夜市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七)夜市运营主体应当配套设置卫生相关设施和保洁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环境卫生相关日常管理工作,保证环境卫生清洁、市政设施完好。

(八)夜市运营主体应当对夜市经营区域内的经营者进行信用分级管理,建立夜市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定期公布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夜市经营者责任

(一)夜市经营者申请进入夜市经营的,应当向夜市运营主体提交相关材料。

(二)在夜市中经营食品的经营者,应当持身份证件和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备案,领取备案卡。

(三)夜市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时间、经营范围和摊位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经营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四)夜市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得实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夜市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经营活动安全、环保、卫生。

(六)夜市经营者应当自觉做好各自摊位周边的环境卫生,收摊后须清理好本摊位的卫生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投放点,并撤走所有的物品、设备,做到摊撤地净。

(七)夜市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检查和整改要求。

五、部门职责

(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夜市经营场所周边占道经营及环境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二)区商务局负责促进我区夜间经济发展;参与夜市经营场所区域划定实地调研,提出点位建议等前期工作,引导商贸企业、临时经营户入场经营,促进行业自律。

(三)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夜市经营场所的假冒伪劣商品、危害食品安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以及其他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监管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各街道市场监管所做好夜市经营场所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四)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夜市经营场所的规划用途、用地性质的使用提出审核意见。

(五)城中生态环境局负责夜市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油烟、噪声污染防治、投诉举报处理处置的指导和督促工作。

(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依法负责监管夜市经营场所燃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协调供水、供气企业主动为经营户纾困解难,时协调相关问题。

(七)区卫生健康局加强对夜市经营场所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时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和紧急医学救援。

(八)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依法打击夜市经营场所内寻衅滋事、阻挠执法、生活噪音扰民、欺行霸市、非法牟利、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

(九)市交通警察支队城中大队负责夜市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十)区消防大队负责督促夜市经营者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工作,依法查处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十一)区环卫所对夜市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保洁和清运工作。

(十二)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等因素,并在听取周边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夜市经营场所设置,划定经营时段,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夜市经营场所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夜市经营场所内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夜市经营场所进行管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夜市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夜市运营主体和夜市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市民反映强烈、造成社会不利影响的夜市经营场所,及时依法予以调整变更,综合各种因素考虑中止、退出时间,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在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段期间,不可抗力及突发性情况,可对夜市经营场所的经营时段、经营范围等进行调整。

六、附则

(一)本办法相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和规章冲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期一年。

 (信息员:谢莉    审核领导 :梁宇    联系电话:2627056)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柳州市城中区发展和改革局承办

网站信箱:czqgxj@126.com

桂公网安备:45020202000127号

备案号:桂ICP备:12003747